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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00:23:17| 人氣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經核定使用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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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記者方建龍/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甲公司經營旅館住宿業,被檢舉其營業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其信用卡交易之營業收入,係使用個人帳戶存入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3倍漏稅罰。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個人帳戶資金之提取及存入與其營業收入及支出無關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該公司信用卡交易之請款收入確係利用個人帳戶存入,此有該帳戶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匯入款為證,且該公司勞保費及營業稅等相關成本支出,亦係自該帳戶匯款支付,是該帳戶確供該公司營運上使用,國稅局就其所漏稅額補稅裁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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