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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00:22:01| 人氣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當期營業稅,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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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報 【記者李政財/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暫停營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額,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99年度中申請停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局查獲,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99927已辦理停業登記,未停業前申報之銷售額皆為零等語,申請復查。

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公司雖已申請停業登記並准予備查在案,惟999月份停業前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於991115日前申報99911031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因無核定應納稅額,乃加徵3,000元之怠報金。

該局籲請營業人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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