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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17:04:29| 人氣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所得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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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實習記者陳奕錡台南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左列遺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故以5年為界線,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所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應不計入遺產總額;而距離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到9年內之遺產,則依不同的比例,列為遺產總額的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12月30日死亡,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其中遺產A土地價值300萬元是96年4月5日自其父親繼承而來,另外B土地價值600萬元是91年1月20日自其母親繼承而來,該A、B土地於繼承時都已繳納遺產稅。依規定,甲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因A土地是在5年內繼承而來,應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300萬元;另外B土地則係屬甲君死亡前9年內所繼承之財產,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財產百分之二十,即可扣除120萬元(600萬×20%)。
該局表示,上述規定其前提必須是該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才可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列為扣除額減除,其立法意旨係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人負擔,因此,如果繼承的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則該繼承而來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許股長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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