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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17:03:41| 人氣3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99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修訂之第17-1頁應如何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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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實習記者陳奕錡台南報導】
又快到報稅時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各營利事業注意,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新修訂之第17-1頁需注意配合填報。
該局說明,為配合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之修正,明定營利事業自99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股利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因此,營利事業如有非居住者股東或預計以後年度有非居住者股東者,才須在結算申報書第17-1頁填報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書第17-1頁規定之書表格式與上年度不同,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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