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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 15:26:14| 人氣1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對日本311地震捐贈之課稅認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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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日本311強震及海嘯造成災情慘重,國內營利事業基於人道關懷,如欲捐贈現金或大批實物予有需要的災民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透過政府或國內機關團體對日本捐贈,其捐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費用,受贈人取得之人道救()助款,亦無需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對日本311地震之捐贈,現金捐贈者係以實際金額認列;以物資捐贈,如為自行製造者以製造成本認列,若是向他人購買者,則以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準,並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

() 透過政府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

() 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例如慈濟或紅十字會)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依同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範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至於日本居住之個人或日本機關團體取自我國政府或國內機關團體對日本311大地震之捐助款,因係屬國際人道救()助,免按救()助金額20%扣繳所得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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