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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4 15:24:44|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餐飲業額外加收之服務費,應併計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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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方建龍/唐復湘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餐廳用餐消費,額外給付一成的服務費,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若屬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消費者至餐廳用餐,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小費等,應列入銷售額課稅,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業者收款時隱匿上開費用,致短開統一發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同時提醒消費者購物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注意業者開立發票金額與消費金額是否相符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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