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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9 12:26:37| 人氣1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規定修正後更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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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實習記者李鳳/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8業於100126日修正公布,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有應退還或補繳之稅款者,改為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另增訂100110日施行前尚未送達退稅或繳款通知書案件亦可適用,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呈下降趨勢,如依修正前之規定,按「繳納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行政救濟利息,顯失公平,而此次修正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之規定應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舉例如下:

王先生因97年度贈與稅案件補徵稅額200萬元,繳納期間自97816日至971015日止,王先生不服申請復查,雖經復查維持原核定,乃提起訴願並繳納半數,後續行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終局判決確定,而有應補繳稅款100萬元,國稅局於10017

日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並於100114日送達,其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之計算如下:(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9711日為2.62﹪、971015日為2.66﹪、9811日為1.39﹪、9911日為0.83﹪、10011日為1.08﹪,97年為閏年)

依新法計算:100×2.62×77/366)+100×1.39﹪+100×0.83﹪+100×1.08×7/365)=27,919

依舊法計算:100×2.66×77/366)+100×2.66﹪+100×2.66﹪+100×2.66×7/365)=59,306

本案因屬補稅案件得適用修正後有利之規定,核算應加計利息為27,919元。惟倘如為退稅案件,因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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