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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9 08:07:45| 人氣1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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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制度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業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情事,其就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一律課稅,以求公允,並杜絕弊端。

舉例而言,某財團法人學校教職員人數眾多,基於提供給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適當之教學環境及節省校務支出與增加財源,對外出租場地予營業人經營餐廳、理髮廳、交誼廳及設置販賣機等並收取租金,惟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查獲補稅並移送裁罰。該財團法人主張非以營業為目的,自不應繳納營業稅,案經復查、訴願及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尚無前揭免稅規定之適用,即應報繳營業稅。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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