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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09:53:07| 人氣3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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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開始申報,王先生詢問,其叔叔(39年次)未婚且為殘障人士,並無謀生能力,平日皆由其照應,是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王君之叔叔雖為殘障人士,無謀生能力,惟渠97年度已滿20歲而未滿60歲,並不符合所得稅法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故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簡政便民 受施工影響之小店戶,減稅 免申請

為使稽徵機關對於查定課徵營業人(俗稱小店戶)受公共工程施工影響營業狀況,調整施工期間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處理一致,財政部日前發布「公共工程施工期間營業稅特種稅額調整查定作業要點」,並自98年4月1日施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該作業要點,適用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範圍,包括公共工程施工道路旁及其巷、弄內(含2樓以上)之營業人,依道路封閉交通阻斷影響營業程度,給予停止營業日數全數核減或調減30%至10﹪不等。日後稽徵機關接獲施工單位通報資料時,將主動查明小規模營業人受工程施工影響情況,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營業人無須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自行開立發票與報繳營業稅,如施工影響生意,則申報當期銷售額與應納稅額時就會因而減少,尚無稽徵機關主動調減銷售額與稅額之問題。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經貿交流頻繁,有許多廠商赴大陸設廠,出差大陸旅費亦隨之遽增,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如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旅費180餘萬元,經查該公司出差報告單,某員工該年度有230天以上均在大陸,每次出差時間少則20天至30天,多則50天以上,出差報告單僅填載訪洽大陸地區多家廠商,內容均為洽談訂單,而該公司當年度進出口對象均非出差報告單所載之大陸廠商,無法證明該旅費與營業有關,遂遭該局剔除旅費支出,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時,務必注意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會計師簽證申報,並如期繳納自繳稅款,始得享受虧損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委託會計師簽證,但未如期繳納自繳稅款者,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得扣除前5年之虧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原列報前5年虧損扣除額2千多萬元,但申報時未如期繳納自繳稅款,國稅局乃否准扣除,核定前5年虧損扣除額為0元,補稅5百多萬元。

      該公司主張其自公司成立以來,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即95年度)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已符合行為時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應准其將核定之前5年虧損,自95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局不准其扣除,於法無據。案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並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其雖於法定申報期限內提出申報,惟未依法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應納之稅額,顯未符合「如期申報」之要件,自不得適用盈虧互抵,而駁回該公司之訴訟。案經該公司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國稅局特別呼籲,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於適用5年盈虧互抵後仍有應納稅額者,除於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申報外,並應如期繳納自繳稅款,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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