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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8 13:23:43| 人氣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97年4月1日起禁止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販售及屠宰活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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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自97年4月1日起禁止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販售及屠宰活禽

一、畜牧法對屠宰家畜及家禽規定如下:
  第29條第1項: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經指定之家禽為雞、鴨及鵝)。
  第32條第1項: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
  第38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第2項:情節重大或1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4項:主管機關得對該等屠體、內臟予以沒入。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前項公告中,明列下列情形者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
(註:本項排外情形僅適用至97年3月31日止):
  (一)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時用者。
  (二)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鵝之攤販業者。

三、為防範禽流感疫病,將自97年4月1日起禁止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販售及屠宰活禽,並自97年10月1日起依畜牧法執行取締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之罰鍰,其所屠宰之家禽屠體及內臟將一律沒入銷毀。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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