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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 15:57:03| 人氣3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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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仍得繳納復查決定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後,要求撤回執行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甲君問: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未提供相當擔保且名下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經移送執行後,如何才能撤回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尚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法提起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執行;惟如對稽徵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除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前兩項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者,得暫緩移送執行外,其餘案件仍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暫緩移送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類此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得於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據以申請撤回執行,所稱「繳納半數稅款」須為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的半數,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稅款。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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