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信勇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隊司法警察,偵辦臺南市某當鋪業者、某酒莊業者陸續遭不詳犯罪集團持槍擄人勒贖之重大危害治安案件,經以實施通訊監察、多次跟監、埋伏等方式深入追查,終於102年10月22日上午,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雲林縣口湖鄉、臺中市西屯區執行搜索查獲,逮捕嫌疑人馬○○、林○○、曾○○3人,並扣得制式手槍2枝、彈匣3個、子彈153發、偽造車牌8面、汽車(賓士、福特廠牌)兩輛、現金28萬2200元等物。
嫌疑人馬○○、林○○、曾○○、與不詳成年人持有大量槍彈,共組擄人勒贖集團,鎖定經濟狀況良好之被害人,觀察其等平日使用座車、生活習性及常去處所後,分別於102年9月、10月間,駕駛懸掛失竊車牌之車輛,接續在臺南市北區、中西區,持槍強擄身為某當鋪業者、某酒莊業者之被害人,其中1名被害人因奮力逃逸始未遂,另一名被害人則遭擄走並勒索現金新台幣1千萬元。檢察官黃信勇俟蒐證完整,於同年10月22日上午,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隊司法警察,前往雲林縣口湖鄉、臺中市西屯區執行搜索,逮捕嫌疑人馬○○、林○○、曾○○3人,於10月23日晚間,經偵訊後認為嫌疑人馬○○、林○○2人共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手槍罪嫌、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嫌、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逃亡及串證之虞,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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