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BEING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阻擋救護車通行時有所聞,在這個月25日台東又有1輛民間救護車要去醫院接送重病患者,途中遭1輛遊覽車阻擋3分鐘,幸有好心汽車駕駛人協助讓救護車順利超車執勤,這段影片也被PO上網引起網友群起撻伐,而台東警方表示已對該名遊覽車駕駛開出3,600元罰鍰並吊銷執照。8日在高雄發生1輛賓士車綠燈左轉,撞上闖紅燈的民營救護車,車頭幾乎全毀,而2位駕駛和救護車上的救護員也挫傷送醫。
台南交通大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者,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也規定,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但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是要在執行「緊急救護用途」時,才可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仍應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統計台南市今(106)年1至10月共發生了10件有人受傷的救護車車禍, 9日在歸仁區更發生載送患者雖有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在行經保吉路口時闖紅燈,與綠燈直行的機車騎士相撞,造成騎士不治死亡。
交通大隊說,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有「優先路權」,其他用路人必須遵守法規禮讓救護車,這也是尊重生命的應有作為,如擋車或影響救護可能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不慎與救護車發生車禍,應要負較大的肇事責任,而救護車駕駛也是要分擔「未盡注意義務」的肇責,也就是說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行駛時有優先的路權,但不是「絕對的路權」,必須擔負「確保其他用路人車安全」的義務。因此,交通大隊初步分析上述死亡事故的肇因,機車「於路口綠燈聞有救護車之警號時,未立即避讓」,另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闖越紅燈時,未注意往來人車」,雙方均有肇事責任,救護車駕駛涉嫌「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送辦,後續尚待司法審理。「路權無絕對,多一次禮讓、少一次風險」,所有用路人應將心比心,共同營造行車有禮有序的友善安全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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