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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21:43:53| 人氣1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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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濟因素出售新房地,非屬特銷稅所規範之非自願性因素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2戶房地而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法定要件,且出售後仍需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可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得林君於出售該房地時,名下另有1戶房地,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之適用,乃予補稅處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原係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嗣因原任職公司之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故而轉至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應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該局以未符合前揭法定要件,仍維持原核定及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件林君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係因自身經濟考量之自願性任、離職,非屬同一公司之調職,亦非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之非自願因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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