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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由營利事業負擔,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某公司員工黃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是否屬於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

新聞台: 創藝無限 樂活無比 | 台長: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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