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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2 09:57:26| 人氣1,2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休夫(3)-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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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等了老半天都不開偵察庭所以又再打給書記官
她查了一下說:這個案子已經提起公訴要送法院了
過幾天我就會收到起訴書,終於讓我等到了(煎夫銀副去吃使吧!)



5/08收到起訴書內容:

XX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XX年度X字第XXXX號

被告: 煎夫名
銀副名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煎夫係正牌之夫,為有配偶之人,銀副亦明知煎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6年3月初起,在煎夫位於xx之居所,陸續發生姦淫多次,嗣於96年3月28日凌晨2時33分許,為正牌會同警方,在上址當場查獲煎夫及銀副正同床共眠。
二、 案經正牌訴由xx警察局第x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煎夫、銀副2人於警訊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正牌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及員警職務報告附卷及現場查獲之擦拭過衛生紙團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足堪認定。
二、 核被告煎夫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銀副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通姦」及「相姦」本質上係屬集合犯,被告2人以單一犯意為多次姦淫行為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單純一罪。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台灣xx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檢查官xxx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5月3日
書記官xxx

附錄法條:
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台長: 夏日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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