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段,我們提到”汝宗蘊滅我亦滅,此生造業後受果”.
也就是說,假使我和蘊是相同的一體,那就如同蘊有生滅,我也應有生滅.
從名言的角度,我的確是有生滅,但如果我的生滅是建構在由自性所成的基礎上的話,那前一霎那的我和後一霎那的我,應該都是由自性所成.
如果前一霎那的我和後一霎那的我都是由自性所成的話,那就表示前後霎那的我都不必去觀待他者,就能夠獨立生成.
那如此一來,後者觀待前者的因果關係就無法成立,
如果後者觀待前者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的話,那麼今生與來生結續而成的相續,它就不存在.
如果不存在的話,就不會有今生造業來生感果的因果法則.
為什麼呢?
因為前後兩者它的自性是相異的,
所謂的自性相異是指前後兩者它是毫無關連性的,
所以提到”自性異數無相屬”
接著,”許則不能憶前世:我於爾時成抹甲,因破同一相續故”
如果過去生跟今生,它不是同一續流,而是別別無關的話,那我們在今生就不能夠回憶起過去,所以就提到”許則”.
所謂的許,就是承許.
如果過去生和今生是別別無關的話,”不能憶前生”,那麼在今生就不能回憶起過去生.
所以提到”我於爾時成抹甲”,
的確,有些人在投生時能回憶起以前發生的事情,"我在甚麼時間點,我是甚麼樣的人,我做了哪些事.."有些人有這樣的能力.
但假使過去生跟今生不是同一個續流的話,他就無法回憶請他過去發生的事.
這就跟我們跟另外一個人,如果不是同一個續流,當我們回憶過去所做的事情時,我們是無法回憶起對方的.這是相同的道理.
“因破同一相續故”
因為你認為過去生跟今生的本質都是由自性所成,即使都是自性所成,就不需要觀待他者.
如果不需要觀待他者,它就無法成為同一個續流.
如果不是同一個續流,你在今生就無法回憶起過去.
那緊接著,”我蘊若同自性滅,前後世非一相續”
如果我跟蘊是完全相同的個體,
那此時所謂的我是有自性生滅的話,
”前後世非一相續”,前世以及今生,今生以及來生,就無法成為同一個相續,
”許則值遇未造業,已造失壞過難免”.
那如果前後是不是同一個相續的話,會產生甚麼樣的過失呢?
假使過去生的造業者與今生的受果者,彼此毫無關係,在這樣的情形下,今生都要承受過去造業的果報.
那與自己毫無關聯的另一者所造的業也應該由自己代為承擔.
這就違背了業未造不遇的原則.
所以提到”許則值遇未造業”也就是未造業者會與果相遇.
那接著, “已造失壞過難免”
如果造作善惡業者與感受苦樂果者,它不是同一個相續,
那就表示造業者與受果者它沒辦法安立在補特伽羅同一個的續流之上.
那麼,所造的業它就無法成熟,
那所造的業最終都沒有機會成熟的話,那我們所造的業最終的結果,只剩下失壞也就是消失,因為它完全沒有成熟的機會.
為什麼呢?
因為造業者與受果者沒有辦法安立在同一個續流上,
那如果造業者與受果者沒有辦法安立在同一個續流上,他又不會在旁人的身上感果,又不會在自己的後世感果的話,那我們造的業它根本沒有感果的機會.
所以,如果承許過去生跟今生,這兩者不是同一個續流,就會產生未造業者與果相遇之過.或是已造諸業失壞之過.
那,接著
“倘若我蘊體性異,應可見然量不得”
那之前是提到了我和蘊,如果是自性所成的體性一會產生的過失,
那接著,
假使我和蘊是自性所成的體性異的話, “應可見然量不得”
也就是,如果我是獨立在蘊體之外的話,照理來說,如果這樣的我是存在的,理應被證量所證得,但是證量並沒有辦法證得這樣的我.
這就表示:獨立在蘊體之外的我是不存在的.
因此論中提到 “倘若我蘊體性異,應可見然量不得”
這當中的量是指的是證量,
“蘊具生住滅等相,我不具故成常等”
假如我和蘊體之間它是別別無關的話,那蘊它具備了生住滅的特質,
假使我和蘊體之間,它沒有關聯性,
我是獨立在蘊之外而形成的話,那蘊它有生住滅的特性,而我就不應該具生住滅的特性.
“我不具故成常等”
那假使我沒有生住滅的特性的話,那推論到最後,那我就是常法.
那這樣是不合理的.
那接著,第二個科判是提到”抉擇我所無自性”
也就是在了解”我”無自性後,進一步的分析”我所”無自性的
所謂的我所,就是指”我的”
在此所強調的我所,是指眼是我的,鼻是我的,身體是我的.
也就是要特別強調與我有關聯的法.
與我有關聯的法,而且這些法是被補特伽羅的相續所攝的
就比方說,補特伽羅的眼耳鼻舌,補特伽羅的手腳身體,這些都是跟補特伽羅有關
那以我為例,我的眼耳鼻舌,我的手腳身體,任何一個部位都跟我有關.
所以在此所強調的我所,是特別跟我有關連性的法.而這些法是被相續所攝的,
而不是強調我的瓶子我的柱子,這些非相續所攝的法,並不是我們這裡所強調的我所.
那進一步的,眼睛是我的,鼻子是我的,跟我的眼睛,我的鼻子是不一樣的,
它所強調的是抹一個屬於我的東西,它是我的,所以它強調的是”我的”的這一點.
那如果講或者是眼睛是我的,鼻子是我的 我的瓶子我的柱子的話,它所強調的是後面的那個法;也就是眼睛鼻子瓶子柱子.
但實際上,它是屬於補特伽羅跟法這兩者當中的法.
所以這之上的無我,它稱為法無我.而不會稱為補特伽羅無我.
但如果把它對調過來,我們說眼耳鼻舌,是我的,它所強調的是”我的”這一點.
所以這之上的無我,我們稱為補特伽羅無我,或是人無我.
所以,在此強調的我所,它是與我有關連性,
那進一步的,它是我的相續所攝的,所以就稱為”我所”.
那假使我所的基準點—我,它沒有自性的話,那我的的這一法,他怎麼會有自性可言呢?
這就像如果石女兒是不存在的,那怎麼會有石女兒的眼睛跟鼻子存在呢?
如果兔角是不存在的,那哪來兔角的眼睛呢?
相同的道理,如果我是無自性的話,我所也應該是無自性的
所以對此,在論中提到”如是觀已終不得,我蘊自性一或是異”
假使透由證理觀察之後,最終我們發現到我跟蘊這兩者之間,並不是自性所成的體性一,也不是自性所成的體性異的話
“自性一異我亦無”
相同的我,它也沒有自性的一,也沒有自性的異.
“無彼故我無自性”
既然我沒有自性的一,也沒有自性的異的話,那就表示它是無自性的,
因為有自性的可能性只有兩種:自性的一與自性的異,如果這兩者都被推翻,這就表示,我是無自性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