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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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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7/06/06

為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事項暨登記實務需要、簡化申請書表,

經濟部業於97年6月6日發布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第12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6條附表,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14條:配合本國公司最低資本額修正,修正外國公司專撥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50萬元

;於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25萬元。

二、修正第16條: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增訂收購、股份轉換之登記,

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並於基準日次日起15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三、修正第16條附表,主要重點如下:
(一)公司申請設立、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者,應於申請書件載明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文號,得免附預查表。
(二)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

  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租賃而檢附租賃契

  約影本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
(三)增列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交換發行新股、股份轉換發行新股、收購發行新股及

  股份轉換新設應附之書表,以資明確。
(四)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縣市遷址,股東會已決議新地址者,免附董事會議事錄及其

  簽到簿影本。
(五)外國公司所附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若係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

  件,得免經驗證。

本次修正除因應企業併購法規定事項外,多為簡化申請書表、程序,

如降低外國公司營運資金門檻、申請書載明預查核准文號,

得免附預查表、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由其政府機關出具者,得免經驗證等。

惟提醒民眾,本次修正仍有新增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登記之檢送文件部分

,因實務上常接獲民眾陳情遭他人冒用登記為公司所在地之情形,

為避免民眾之房屋未經其同意,遭他人登記為公司所在地,

增列涉及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之登記,應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如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

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

(或所有權狀)影本;以防杜類此遭人冒用登記為公司所在地之情事。

修正發布施行後,申請人辦理公司(含分公司)設立及所在地變更,

即應檢送上開文件憑核。

台長: stacy_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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