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
或損失者,主要有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商品盤損
、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
,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將無法獲得認定。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
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
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400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
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稅捐稽徵機關
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國稅局報備,
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0餘萬元。本案該公司不僅變質之
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
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附表:各項費用或損失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 項目 | 法令依據 | 法令規定 | 申報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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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工退休金準備 | 1. 所得稅法第 33 條 2. 查核準則第 71 條 第 7 款 | 1. 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 事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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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基金 | 2.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
勞工退休準備金 | 3.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2. 廣告費 | 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1 款第 3 目 | 參加義賣、特賣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才能認列相關之費用。 | 事前報備。 |
3. 商品盤損 ( 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 | 查核準則第 101 條第 2 款 |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存貨盤點短少須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認定;惟若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則免予報備。 |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 |
4.災害損失 |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 1. 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1. 事後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報備。 |
2. 查核準則第102條 | 2.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 2. 得於上述報備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
| 3. 如未依前2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
5. 固定資產報廢 | 1. 所得稅法第 57 條 2. 查核準則第 95 條 第 11 款 |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 事前報備。 |
6. 商品報廢 | 查核準則第 101條之1 | 1.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 等因素而報廢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惟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 事前報備。 |
2. 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
3. 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已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
4. 依前3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 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
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商品、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五六八九號函發布。
依據台灣地區第二十七次營利事業所得稅聯繫會議決議第一次修訂。
壹、為簡化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暨商品、固定資產報廢勘查程序,以節省人力,
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單位:審查一科、各分局及稽徵所。
參、作業方式:
- 一、災害損失報備:
於規定期限內報備案件:
即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0二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 - 內報備符合左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以書面審核,
- 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 1.已投有保險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
均予書面審核。
- 2.未投保險者: 報備損失金額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 3.須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
-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
-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
- 資產者,尚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
- 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逾規定期限報備案件:
此類案件除上期已列入財產目錄之固定資產,可比照二、 - (二)固定資產報廢辦理外,應不予受理。
- 二、報廢案件報備:
- 三、其屬分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
- 二款規定。對顯有異常案件應加強抽查。
- 四、審理單位:
- 1.未符合本要點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或
- 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
- 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 2.符合本要點書面審核者,若係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 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損發生
- 或報廢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
- 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本要點參之作業方式辦理。
- 五、凡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經依相關資料或與歷年申報情形比較顯有
異常者,仍得予以抽查並實地暸解,如經發現有虛報不實之情形,
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有關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
- 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予以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案,並得簽列為查帳案件。
-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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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1.14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商品或原物料提前報廢,產生
的損失,申請減稅,可有條件免除稅捐機關事前調查的程序。
財政部同意自今(97)年起,凡屬會計師簽證案件,
或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
均免申請事前調查,損失即可列報減稅。
財政部為執行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近日內將發布放寬
國稅局審理營利事業報備案件的書面審核條件,及擴大營利事業
予申請報備範圍,簡化營所稅各項報備案件作業。
為避免事後採證困難及引發徵納雙方爭議,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等規定,企業在課稅年度所發生如未達折舊年限即報廢
固定資產等損失,應在結算申報前向稅局報備獲准後才可列報。
財政部說,鑑於企業往往因疏於事前核備,導致稅負增加,國稅局
則為審理報備事項增加人力負荷,基於簡政原則,決定大幅放寬
固定資產、原物料或商品的損失報備手續。
並明定自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開始適用。准予免事先提出報廢損失調查的簡化措施包括:
一、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
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及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
其報廢損失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無須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
二、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
亦可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品名、
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國稅局受理營利事業災害損失的報備案件,也可直接依會計師
查核簽證報告書面審核認定。
四、凡是不符以上條件,依規定仍應向國稅局報備的其他災害損失報備、
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原先適用書面審核金額上限,
也由250萬元提高為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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