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同運人士沒想過的】解構支持同志婚合法化的六大理由-
(本文是另一篇文章【解構反同婚六大理由】之後續。由於目前為止,以護家盟為主力的反同婚運動,拿出來的理由實在是不忍卒睹,無法形成「常識」。所以筆者在解構支持同婚的理由時,必須比解構反同婚的理由花更多篇幅來解釋,才能講清楚某些觀念。)
1.縱使精神醫學已不再把同性戀視為疾病,也不等於法律上應該規定同志可以結婚。
因為:法律並未禁止身心有病者結婚。同志婚在法律上無合法地位,從古至今最根本的原因,本就不是因為同志被當成病患或犯罪,而是因為婚姻自古以來,都是男女的結合。而同志之所以會被當成病患或犯罪,追根溯源,與自古以來人類對所有「性事」的罪惡感有關。同性性行為只是眾多「有罪」性行為之中的一種。
在近年來的同志婚風氣尚未成形以前,本來在長期的社會體制結構下,絕大多數同性戀者早已習於偽裝成異性戀者去過生活、度日子,因此一談到婚姻二字,直覺的聯想就是異性婚姻,無所謂同性婚姻與否。這是因為自古以來,人類社會的婚姻,都是指異性婚姻。
但是,因為異性戀的世界有婚姻,產生家庭,擁有穩定的幸福感與法律保障,所以同性戀者想要模仿,移植這種關係到同性戀的世界中,也希望獲得法律保障。
從這個角度看,同運想要的是「改變現狀」;把原本沒有的權利變成有。反同婚者則是想要「維持現狀」,希望婚姻專屬於異性戀世界。但同運人士為了運動成效,卻建構出「同性戀結婚的權利遭到剝奪」這樣的思想論述。這與現實情況並不相符。
真實情況是:同性戀者自古至今仍不曾有過合法結婚的權利,所以想要爭取;而這個爭取的目標與行為手段,有人認同有人不認同。這並不能說是任何人想要「剝奪」同性戀者本來擁有的權利。
2.縱使許多天才是同志,也不等於法律上應該規定同志可以結婚。
試問:很多宗教人士也是某方面的天才,當中可能也有相當比例是恐同者;難道因此就要立法禁止同志婚?反之亦然,曾有許多歷史上的天才是同志,這一點與現代台灣社會應否讓同志結婚合法化,沒有關聯性。
3.縱使先天同性戀確實存在,也不等於法律上應該規定同志可以結婚。
因為:法律規定異性戀可以結婚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先天異性戀的存在。同志如果經過變性手術,成為後天的變性人,則就變成了異性戀者,法律仍會承認其婚姻。
同運人士當然會說:怎可要求同志為了結婚去做變性手術?這太不人道!然而,此處所言單純是在探討同運訴求在邏輯上的問題。並未要求同志去做手術以便結婚。
此外,由於後天因素對於孩童於成長階段認同自己為同性戀產生很大作用;目前已有不少研究指出,如果小孩在「鼓勵同性親密性接觸」的環境下成長,長大後變成同性戀的機率將明顯提高。因此,可以合理推論,同志婚姻合法化後的幾十年間,同志佔人口比率有可能快速飆升。
目前,有人估計台灣的同性戀者占人口比率約4%;同志婚合法化後,經過兩三代下來,此一比率到底會成長到多高,10%?20%?30%?50%?….很難預料。而這個社會到底可以接納多少比例的人口是同性戀?
假如主流異性戀社會最多只能容忍10%左右的人口是同性戀,超過此一數值就會導致嚴重的排斥與紛爭時,表示其對同志人口的「潛在容納量」是10%。
在潛在容納上限條件限制下,萬一修法後經過兩三代,實際的同性戀人口成長到20%,達到潛在容納量的兩倍以上,恐怕將給社會整體帶來災難性的衝突與混亂。因為任何社會的多數公眾,都很難在心理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忽然承受一大批「意外的移民」擠進原本的社會中。(這就是為何歐美右翼民意對於難民與外來移民如此反彈的最重要原因,他們擔心外來人口會嚴重干擾其社會原本正常平靜的生活,與之爭奪有限的資源、預算、與工作機會,並引入大量非預期的外來文化。)
這也就是為何對婚姻平權議題,有必要特別謹慎的主因之一。台灣的主流異性戀社會在修法後的幾十年內,到底最多能接納多少比率的同志人口自由活動於其生活周遭世界?下一代孩童「同性戀化」的人口成長比率,有無可能使未來同性戀人口超過這個上限?這實在是需要謹慎評估的一件事。
而至今為止,還沒看到有人對此提出相關論述的。這顯示出最近的立法進度,確實太過倉促,很多應該討論的觀點都還沒有討論到。
4.縱使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確實存在,並造成同志不必要的身心壓力與社會地位弱勢,也不等於法律上規定同志可以結婚,就能改善什麼。
因為:法律無法直接改變社會文化。當歧視的文化存在時,法律能做的改善幅度非常微小。君不見即使台灣法律並不歧視外配,但外配遭歧視情況仍比比皆是。同樣地,即使歐美許多人呼籲不要歧視東歐移民、黑人、黃種人,這些人仍然在優越感十足的西歐與北美社會受到歧視。
法律上承認某一族群的婚姻,其實不是追求社會地位平等的必要條件或充分條件。比如台灣的法律完全承認愛滋病患或唐氏症患者的婚姻,但社會大眾對於這類患者的婚姻,仍抱以異樣眼光。
在護家盟已經讓步同意可接受訂定「伴侶法」的前提下,如果要堅持非修改民法不可的話,唯一的「好處」或「邊際效益」,就只剩下法律條文所帶來的「象徵意義」。
這個象徵讓同志心裡比較舒服一點,也讓異性戀者比較容易正視同志也有忠貞的愛情存在的這一現實。但這種象徵對整體社會文化的影響,非常緩慢,且其改變文化的效果有很大的侷限性,也未必永遠是正面。(君不見台灣至今仍維持猥褻罪、通姦罪、妨礙風化罪...象徵意義夠強了,但近年來的社會風氣又是如何?)
5.縱使將保障同志人權定義為一種「進步價值」,且歐美社會有許多國家開放同志婚,這也不等於在社會多數民眾未有共識之前,台灣就應該立法允許同志結婚。
因為:各國國情不同。伊斯蘭國家或保守的天主教國家,很多仍禁止同志婚。而在台灣,宗教界反同志婚的聲音,也始終不在少數。在立法時,不可能完全忽視這些反同婚的聲音。
近年來台灣社會做過多份民調,支持與反對同志婚的比例起伏很大;伴侶盟認為支持同婚者已過半,但近日蘋果日報的民調數據卻顯示反同婚者居多;而法務部今年中作的民調,顯示兩者比例差距不大。可見,民調方式與時機點,會大幅影響數字起伏。因此這些數字只能參考,無法直接拿來作為民意指標。
這情形就如同廢除死刑的議題那樣。歐洲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但某些國家仍然有死刑;台灣知識界雖有不少主張廢死聲音,但民意調查始終顯示有許多民眾反對廢死。在此種情況下,立法當局無法忽視民意,貿然強推廢死。縱使視之為進步價值,若無視反對聲音而直接強渡關山,遭遇到的政治效應反作用力,也會非常巨大。
如果從避免撕裂社會的角度來看,倉促的立法既然有可能激化挺同與反同兩大族群之間的對立仇恨,則踩個剎車,放慢速度,也是一種改革者理性而正面的選擇。
6.縱使異性戀與同性戀在憲法上人人平等,也不等於法律上規定同志可結婚必然會是當前台灣整體社會的最佳解答。
說明:
同志的基本人權一定要保障,這一點,護家盟也完全同意。然而,所有因同志無法結婚衍生的財產權、繼承權、醫療親屬代理、...等所有問題,其實都可以透過「伴侶法」定義清楚。既然護家盟同意伴侶法,那同志運動所訴求希望法律上能解決的問題,絕大部分都已經解決。
在護家盟已經讓步同意修伴侶法的前提下。同運支持者訴求修改民法,所想要追求的唯一好處,如前所述,其實只有「象徵意義」這一點。但若只為了這一點好處,就必須讓另一群看起來十分「保守反動」卻占相當人口比例的人感到受傷與恐懼,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依然太過高昂。這就不是真正的進步周延立法程序。畢竟,憲法上也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要保障,主政者本來就有義務要減低任何改革措施對社會整體各族群的衝擊程度。
修改婚姻定義,其實不是同志追求法律上所有權利地位平等的充分或必要條件。
如果同志族群已經有了「伴侶法」可以解決所有民刑事上因法律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實際問題,是否有必要執著於達到「同婚入民法」才認為是平等,就應該商榷。
對整體社會來說,這幾年的同志運動裡,同志族群可說已經贏了90%,若懂得「見好就收」,不要非得追求剩下的那10%不可時;說不定才是真正能讓這個異性戀為主流的社會中,一部分堅決反同的族群,能開始尊重並接納同志的起點。
其實若全球開放同志婚確實是國際大趨勢的話,那台灣遲早也會有這一天;也不差這幾年。晚幾年來到,有可能對整體台灣社會的團結和諧與穩定,才是更好的。
我們時時要面對地球上最大的專制帝國的併吞威脅;老實說,我們的國家還能存在於地球上多久都不知道呢!眼下實在不應該為了太多不同立場而斤斤計較,彼此撕裂。
讓台灣人團結起來,協助執政者建設台灣成為強國,讓主政者可以集中心力來阻止專制敵國對台灣的強烈併吞意志,這恐怕才是台灣社會眼前最急迫該進行的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