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檢方以多重標準起訴馬呂游和不起訴謝蘇,再參我台前三評,可知真的是有場大陰謀。
<泛藍統媒的陰謀>:
針對近日來貴台和兩大報一再批評親、民兩黨陰謀「排馬條款」,在我看來完全相反,是國親泛藍統媒在搞陰謀,這怎說?
明說吧!就是苦肉計,藉由不公不義的「排馬條款」(還有王金平批馬是少數族群精英不能當總統)激起泛藍和中間選民對馬的同情。
那就是陽謀了?跟只起訴馬一人、馬的支持度大升一樣?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84852956/20070424065827/
<特別與國務費案>:
真是「特別」費案啊!特別起訴馬、也特別早宣判馬。
真是國務「機要」費案啊!多少罪惡多國家機密特權而為之。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90022032/20070705121921/
< 果然是陰謀 >:
前評<國親泛藍統媒的陰謀>曾言:
針對近日來貴台和兩大報一再批評親、民兩黨陰謀「排馬條款」,在我看來完全相反,是國親泛藍統媒在搞陰謀,這怎說?
再看到以下新聞,果然是陰謀!
特別費案一審 馬英九無罪【聯合報07.08.15蘇位榮/台北報導】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292956240/20070815062828/
特別費案 呂游起訴、謝蘇沒事【聯合報07.09.22蕭白雪/台北報導】
民進黨四大天王及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特別費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昨天偵查終結,呂秀蓮、游錫堃及陳唐山均被依貪汙罪提起公訴,民進黨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與蘇貞昌,都獲不起訴處分。
副總統呂秀蓮成為政府遷台以來被起訴的最高層級官員;司法院長翁岳生部分,最高檢察署以尚在調查為由,並未一併結案。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及副總統參選人蘇貞昌部分,檢方認定兩人在行政院長、高雄市長、台北縣長、總統府秘書長任內的特別費憑證核銷部分,均用於因公招待、餽贈;領據核銷部分,兩人帳戶內支出金額均大於存入金額,認定均未將特別費挪為私用,予以不起訴。
兩人用以核銷的發票中,雖出現謝有六張、蘇有三張他人消費發票,但檢方均認定謝、蘇兩人既未經手、也不知情。
起訴書指出,呂秀蓮在兩任副總統任內,明知特別費及總統國務機要費需以實際公務支出列報,卻指示辦公室秘書蘇妍妃等人蒐集他人發票核銷,總計近七年使用一千零五張他人發票,冒領五百六十三萬六千五百十七元。
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在兩任總統府秘書長及行政院長任內,均透過太太楊寶玉、辦公室人員蒐集平日消費發票,包括兒子游秉陶及鄰居消費發票,都曾供他核銷特別 費;游錫堃還曾請秘書匯款給在國外就讀的兒子當生活費及學費。游錫堃雖曾以從事「機密」工作為由抗辯,但檢方認為不可採,總計他共拿五百十六張發票詐領兩 百三十八萬六千零五元。
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則是在外交部長及總統府秘書長任內,指示辦公室人員收集發票核銷特別費,在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蒐集他人發票一百零六張,詐領卅六萬八千一百九十九元。
呂、游、陳均被依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本案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於去年九月向高檢署查黑中心告發,今年四月十二日移交特偵組,由檢察官沈明倫、侯寬仁、周士榆協同偵辦,檢方共花了三百六十七天調查結案。
如此雙重標準,豈是檢察一體?【聯合報社論】
民進黨「四大天王」及陳唐山的特別費案,最高檢特偵組昨天偵結。副總統呂秀蓮、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及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等依貪汙罪起訴,民進黨正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及蘇貞昌則獲得不起訴。呈現出「參選總統副總統者不起訴」與「不參選者起訴」的強烈對比。
呂秀蓮等三人被起訴的關鍵是使用他人發票核銷,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這和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情節相同,既使用他人發票報銷,一旦事證明確,幾無辯解餘地。唯呂秀蓮三人因無總統特權,並未像陳水扁那樣,編造什麼「甲君」、「南線專案」等等謊言來掩飾罪行。
謝長廷和蘇貞昌為正副總統參選搭檔,未被起訴,對比如今仍因特別費案受困的馬英九,兩人在政治上顯屬有利;因此,檢方不起訴謝蘇的理由特別值得探究,不能出現顯失公平的雙重標準,否則即難杜悠悠之口。準此而言,我們必須直率地說: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完全禁不起考驗。
檢方就謝蘇兩人所涉情節,亦區分為「領據結報」和「憑證結報」兩部分論述。在憑證部分,檢方說,兩人使用的原始憑證,包括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 以及餽贈犒賞之領據等三大類,而「經查被告謝長廷蘇貞昌經手部分皆屬因公支出……查無任何事證足資認定有以非因公支出或為他人消費之原始憑證詐領之犯行」。唯檢方如何查證,查證的精度如何,外界無從知曉;因此,自亦無法判斷其中真偽,而只能選擇相信檢方,此處亦只能略而不論。(楨:檢方不起訴書中也查出謝幕僚如同馬呂游之有用假發票,但卻不起訴。)
然而,在領據結報部分則顯有可議。首先,在馬英九案中,檢方拒採「大水庫」觀念;但在謝蘇案中,「大水庫」竟赫然出現。於是,在領據部分,檢方說,謝蘇二 人分任高雄市長或台北縣長時,係存入自己銀行帳戶內提領支用;而其存入之帳戶內,支出之現金總額多於特別費收入總額,所以不能認定有侵吞入己的情事。檢方 這項見解,顯然是採用了「大水庫」的觀念。否則,即便是該帳戶之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一方面支出未必是用於公務,檢方也並未追查;另一方面,被告也可能將 私人支出灌在此帳戶,而將其他錢財節省下來,間接達到侵吞的目的。這正是檢察官否決了「大水庫」觀念,而起訴了馬英九的理由。但是,在謝蘇案中,檢方竟又 改採「大水庫」觀念,並認為不必細查下去。檢方當初拒不採納馬英九的「大水庫」辯解,仍要逐筆逐項細加辨認;但如今則放過謝蘇,其寬嚴標準顯有不一。
再者,檢方說,謝蘇任行政院長或總統府秘書長時,均係以現金支領及支用,因無需檢具原始憑證,無法追查其流向;且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無須為不利於己的 陳述,亦無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因此,不起訴謝蘇二人。檢方這項不起訴理由說得太好了,因為,這正是現代刑法「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基 本人權理念的具體實踐。縱令檢方有再大的懷疑,亦只能自己去找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被告根本不必為自己並未犯罪舉證證明。然而,檢方如此進步的刑法人權理 念,為何只對謝長廷及蘇貞昌適用,卻在馬英九案裡完全看不到?甚至為了入馬英九於罪,還故意扭曲被告和證人的陳述,斷章取義,刻意誤導。兩相比較,檢方的 不起訴理由就顯得太過厚此薄彼了。這難道不是雙重標準?這又豈是檢察一體?
這樣的偵結,不說馬英九自然不平,連呂秀蓮、游錫堃及陳唐山恐亦不能甘服。
此外,檢方這次的起訴和不起訴,竟仍迴避了特別費性質的爭議,亦等於檢方迴避了統一見解的責任。換言之,其他因特別費案受到偵辦的首長,包括司法院長翁岳生,以及因法律見解未定而發回重查的台南市長許添財等人,仍然是陷於特別費案的泥淖,無法脫身。何況,尚有數萬正在及曾經支用特別費的行政首長,亦仍不知法律準據何在。僅就此而言,最高檢特偵組豈能向社會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