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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9 11:15:14| 人氣3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載:台客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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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反對「中子創新」壟斷「台客」,智財局應審慎看待文化相關著作/ 商標權審查

(本連署聲明歡迎轉寄、轉載)

針對「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子創新公司」 ) 將「台客」二字註冊為商標一事,我們對此表達強烈抗議,同時反對任何個人或團體將「台客」的詮釋權或文化意象壟斷。對於此事件,我們的聲明如下:

1. 「台客」二字並非特定個人或團體所獨創,其使用權當然也不能被特定個人或團體所獨佔。「台客」二字在台灣社會經過多次語義翻轉與文化詮釋的過程後,其意義仍無法定於一尊,關於台客的多元意象、音樂型態、生活風格,都是庶民共構的結果。同樣的,任何的文化創意都是建立於前人累積的成果上,文化創意的壟斷,將阻礙文化的創新與再生產。

2. 我們並非全然反對將「台客」二字使用於商業活動或其他商品,然而將指涉一種音樂類型與生活風格的詞彙註冊為商標,壟斷他人與此相關的創意表現與文化詮釋,前所未見。我們所反對的,是無視於庶民的創造力,厚顏宣稱「台客」一詞的正面意義為特定活動所獨力建構的傲慢姿態。

3. 造成此次風波的結構性因素,為智慧財產局對於文化現象的無知,以及在文化相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概念上過於落伍。早在「台客搖滾嘉年華」演唱會之前,一篇名為「台客論」的網路文章已流傳多年 ( 此為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的關鍵之一) ;此外,多本學術論文、期刊論述也都對台客文化有所著墨,且於標題中早已使用「台客」二字,顯見台客風潮是一種文化過程,並不僅是「中子創新公司」的活動成效所致。對於「中子創新公司」的申請,智慧財產局原本應善盡查核工作,扮演好把關的角色,卻片面接受「中子創新公司」所提出的資料,以「所有社會風潮皆指向該公司」為由通過商標申請,對此我們表達強烈不滿。

4. 在此呼籲「中子創新公司」,公開宣布放棄「台客」二字的商標權,將文化詮釋的自由還於大眾,也為文化相關著作權的案例建立一個良好示範。否則此例一開,任何文化詞彙的使用皆有可能被有心人士所壟斷。

5. 智慧財產局應立即檢討文化相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概念,正視文化創意與流行詞彙的公共性。對於可能發生疑義的申請案,應蒐集完整資訊,並邀集相關專業人士成立諮詢小組,謹慎面對案件的審理,以避免再度發生類似的事件。

發起團體:媒體改造學社、AMG另類媒體發電機。

連署網站:http://www.bigsound.org/tk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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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台 也難避全球化
【聯合報╱朱立安/教(嘉義市)】 2007.08.19 01:17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976987.shtml

從曼谷鬧區的地鐵站搭電扶梯直上,旁邊的燈箱廣告都被acer電腦包下了,這些大手筆的廣告圖案相當華麗,混血型男模特兒像從時裝秀走出來,我會心一笑,手中提的正是一部acer—美國軟體、大陸製造,光看這些廣告,沒有人會發現acer是台灣品牌。這些廣告無法讓人和電音三太子、鋼管女郎或改裝車舞台聯想起來,那些認為「台客」是前衛文化者能否從此獲得一些警示?

「台客」已變成特定歌手與娛樂從業者的別稱,日前更有公司把這兩字當商標註冊。其實從幾年前,當免費的搖滾音樂祭開始收費之後,就等同宣布了商業化的走向。

在台灣,音樂本身不重要,「台客」被賦予太多地域次文化以外的詮釋,註冊商標引起的雜音其實是詮釋權的爭奪戰。可是再「台」也避不開全球化的力量,全球化甚至超脫了歷史,讓台客標榜西洋搖滾為自家的文化質地,簡直像雲林把進口咖啡當台灣咖啡販賣的翻版。

越戰時代的「花兒女」多已放棄了當年的生活方式,甚至不敢站出來反對美軍攻打伊拉克,台客搖滾世代只是調適西化的phase,然而光是「台」,這個符碼就足以讓島上的民族主義者垂涎,只不過,十九世紀的國民樂派已遠,現在世界是平的,地域主義的口號常迅速褪色,能延續生命的往往是消費文化,切‧格瓦拉的例子不夠反諷嗎?

文化現象隨政治氣氛消長的例子不勝枚舉,正在曼谷舉行的世大運,電視廣告裡的標語是「One color, one power」。這「一個顏色」是象徵泰皇的黃色,廣告裡青年男女一下子換上鮮黃色上衣,乃是號召全泰國在前總理被政變趕下台、十九日舉行新憲公投、南部回教分子搞獨立的紛亂時期團結起來。

泰國從城市到鄉間到處是黃色,這幾天,反對新憲者又穿上紅色,贊成者穿上綠色,都走上了街頭,外國人不約而同避穿黃、綠、紅。

與此相反的是回教文化,泰南回教獨立分子放炸彈,搞得雞犬不寧,曼谷的地鐵和購物中心門口都有警察檢查提袋,心頭總是一片烏雲,正巧又碰到南韓人質被處決的新聞天天在媒體放送,而且類似畫面竟然出現在晚間的電視連續劇!

我的女性回教友人說基督徒跑到回教世界恐嚇人們不信耶穌就下地獄,回教徒卻相信為聖戰犧牲的無辜者會自動上天堂—那麼我既沒信耶穌,又不想為回教聖戰犧牲,是否活該下地獄?因為她們到了公眾場所連代表宗教認同的頭巾和面紗都收起來,處境已經夠窘迫了。

有天,在中央世界百貨前排隊等檢查袋子,前面兩名回教婦女像是中東的觀光客,罩了質料看來極貴的黑頭巾,只見所有人離她們遠遠的,我忍不住按了快門,為這悲哀的文化氣氛留下見證,想起台客得以招搖地宣示獨特的文化性格,真是很幸運。

特定媒體包裝「台客」這個名詞,常刻意地炒作成階級革命,以為某種邊陲將顛覆主流;然而對表演者而言,台客搖滾音樂祭的具體功能卻正好相反,是幫助不知名的小樂隊在這個小島的小市場發片、走向主流。但願這次商業團體以排他性手段確保「自己『台』」的事件,足以讓大家洞悉目前所謂「台客文化」的本質。
蘋果能,台客不能?
中國時報 2007.08.20 
張升星

「台客搖滾嘉年華」首次舉辦的時候,部分政客和媒體批評主辦單位使用「台客」一詞代表貶抑本土意識、嘲諷台灣低俗和頌揚中國價值等負面意象。然而經過多位搖滾歌手、演唱團體及創意市集幾年來的努力,加上現場觀眾的熱情參與,顯然反應其音樂風潮廣受歡迎。

不過近日由於主辦單位將「台客」及「台客搖滾嘉年華」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登記,因而引發輿論批評侵占文化發展、壟斷「台客」論述和掠奪商業利益等。如此沉重的道德指控看似義正詞嚴,但其間涉及法律權利和文化記憶的平衡發展,值得深入探討,釐清觀念。

從法律觀點來看,商標權的核心概念是「識別性」。依照「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第二條的規定:「審查商標有無識別性,應就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知、實際交易情況及其使用方式,判斷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以「台客搖滾嘉年華」為例,經由活動創意的發軔,配合近幾年來的行銷策略,結合音樂創作者和現場觀眾參與,透過媒體傳播將「台客」內涵重新定義,扭轉過去因為族群猜忌對「台客」的負面解讀。當消費者認知「台客搖滾嘉年華」就是由伍佰、陳昇領銜,穿插電子花車和學生樂團等多元創作,風格並立的當代搖滾型態,它就具有識別性,應該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雖有論者質疑如果容許「台客搖滾嘉年華」登記商標,就表示台客的音樂風格已被壟斷,然而不管是商品還是文化,只要創意的源頭不斷,就不會有獨占的疑慮。就像「墾丁春吶」「貢寮海洋音樂節」「七股鹽山音樂祭」一樣,表演者都可以自認是台客風格的音樂演出,只要創作的靈魂不死,音樂的生命就會呈現不同的風貌,所謂壟斷台客音樂風格云云,顯然言過其實。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自由時報」豈不是壟斷媒體對於「自由」的詮釋?「天下雜誌」豈不是壟斷社會對於「天下」問題的探討?

簡單說,台灣音樂文化的豐富內涵,沒有人能霸占;但商業智慧的集體創意,也不應任憑競爭者濫用而稀釋其價值。商標不是專利,它不能禁止競爭者舉辦「相同型態」表演,但法律禁止競爭者以「搭便車」方式,冒用商標而享受別人投注資源的行銷成果。

另有論者質疑「台客」一詞係為通用名稱,不應取得商標權。但依「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第三條的規定:「商標圖樣由現有的辭彙或事物所構成,惟與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全然無關者,仍應賦予商標權。」例如「蘋果」、「大同」、「統一」等既有的辭彙,因其指定商品與該名稱全然無關,因此仍具識別性而賦予商標權,「蘋果電腦」「大同電視」「統一鮮奶」等均屬是例。

尤其重要的是,商標權的評定應該「整體觀察」而非「割裂評價」,否則其創意的價值幾乎全然抹殺。如果把「台客」「搖滾」和「嘉年華」割裂評價,認為只是一種風格、一種音樂和一種活動,都不具有識別性;那麼「鱷魚」「蚊香」、「黑人」「牙膏」難道也只是一種爬蟲、一種藥劑、一種族群和一種用品,都不具有識別性?如果這樣解釋法律,顯非妥適。

不過,相對於「台客搖滾嘉年華」的識別性,「台客」一詞恐怕就只是社會習用的既有辭彙,是否核准商標似應再加斟酌。

「台客」從毒草變成現在的香花,關鍵是現場觀眾的自由風格徹底摧毀政治意識的思想檢查。「我愛台客,台客愛我,對我來說,貼標籤算什麼?」

台長: 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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