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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1日起 禮劵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或限制使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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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4月1日起 禮劵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或限制使用地點
發布單位:新聞局 發布日期:2006-12-27 17:18: 0

臺中市政府27日召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會中法制室報告,行政院消保會已審議通過「○○○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6年4月1日正式施行,其重點有:應記載履約保證機制,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等,對消費者將更有保障。

  法制室表示,以前各行業發行禮券並無統一規範,名稱也五花八門,例如提貨券、禮券、運動券、住宿券、旅遊券等,經常發生消費上爭議及申訴事件,尤其禮券上限定使用期限,若逾期未使用則失效,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另外業者如惡性倒閉或經營不善,也常造成消費者求償無門。

  法制室說,本年8月行政院消保會已審議通過「○○○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可大幅減少消費爭議。應記載事項包括:「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保會同意之履約保證」之履約保證機制。

  不得記載事項則有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等。此外,經濟部也已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聞局公告「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財政部公告「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將於96年4月1日施行。

  法制室也在會中要求各單位,加強查核各行業定型化契約是否公平互惠,並要求業者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建立本市公平合理消費環境。

  法制室說,目前發生消費申訴及爭議案件,以預售屋買賣、不動產仲介、補習班、瘦身美容、健身中心較多,今年已查核過健身中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明年建議加強查核不動產經紀業及補習班業者。(12/27*8)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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