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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替雇員繳交所得稅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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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替雇員繳交所得稅須知


王泰允

對由公司、企業代其雇員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稅額問題,中共財政部稅務總局 (1986) 財稅外字第 034 號文件已做出了明確規定,鑒於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所附的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中的級距,已由收入額改為所得額,因此,原計算方法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大陸台商宜注意。

調整後的計算公式和方法為:計算公式:不含稅所得額 = 不含稅收入額-4,000 元 (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從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扣除800元)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速算扣除數)÷(1-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某外籍人員月工資、薪金收入14,000元,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另外支付,計算應納稅款如下:不含稅所得額=14,000元-4,000元=10,000元應納稅所得=(10,000-375)÷(1-20%)=12,031.25元應納稅額=12,031.25*20%-375=2,031.25元

(作者是聯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

【2003/01/25 經濟日報】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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