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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9 13:38:54| 人氣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未聲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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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未聲請宣告破產

文 / 王秀英


94/04/2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若清算人不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者,其解散清算不合法,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轄內有某公司以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核准備查為由,申請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及註銷列管欠稅,惟經該局查得,該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清算人却未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仍續行清算程序,並將有關表冊送經股東會承認後,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依公司法93條第1項或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查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該局乃否准上開公司註銷欠稅及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公司解散除已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外,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並完結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否則公司未清償稅捐債務,仍無法解除限制出境及註銷欠稅。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徵收科 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2

(資料來源:財政部)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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