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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2 21:57:32|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工退休金條例Q&A (二)制度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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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Q&A (二)制度之銜接

文 / 站務17


編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制度之銜接~

Q19:書面徵詢勞工選擇新舊制之參考格式是否提供?
A:制式表格由勞保局制定,勞保局將於新制實施前寄送至各事業單位,亦可至勞保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

Q20:舊制好?還是新制好?勞工要如何選擇?
A:1.原則上大型企業勞工選擇舊制較為有利,中、小企業勞工則選擇新制較為有利,但仍會因勞工年齡及年資狀況而有所不同,惟選擇舊制之勞工可於5年內改為新制,選擇新制之勞工未來則不能改回舊制。原適用舊制的勞工,在94年7月1日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選擇,則仍繼續適用舊制。
2.勞工應自行考量能否於目前服務之單位繼續服務而達到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亦即若可於同一單位服務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是不論年齡服務25年以上,得向雇主請領舊制退休金者,則可考慮選擇舊制;如勞工中途可能會離職或被資遣而換工作,則無法成就自請退休要件領得舊制退休金者,新制可攜式退休金較適合,此外,若勞工目前已達可請領勞基法第55條規定上限45個基數之退休金額度時,選擇新制亦較有利。

Q21:舊制年資能否攜帶併入新制年資?
A:舊制年資不得一併轉變為可攜式新制年資。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勞工一旦請辭,其年資即屬中斷;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必須是選擇新制後之年資才有離職攜帶的可能,;而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仍應繼續於原單位工作至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始可向雇主請領該段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勞基法第53條、57條)

Q22:依舊制提存之退休準備金能否改為可攜式,隨勞工移轉?
A:不能,因為舊制係「準備金性質」,財產屬於雇主,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Q23:勞工爾後擁有新舊制之年資時,如何計算資遣費?
A:舊制年資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1年1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1年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12年6個月)。

Q24:資遣費縮水了嗎?
A: 沒有縮水。
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在新制下,雇主一年至少替勞工提撥了相當月薪的72%(6﹪x12(個月))的退休金,萬一資遣時,每一年年資還要付相當月薪50%的資遣費,加起來每一工作年資相當於換得122%的月薪,比原來的資遣費多了22%。也就是說,以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遭資遣,除可拿到資遣費﹐雇主平常提繳之退休金還是歸勞工。

Q25:為因應新制,勞雇雙方能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結清年資?勞雇雙方能否另行約定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標準?
A:1. 倘若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終止契約,則該合意終止契約之行為必須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4年3月23日以勞資2字第0940014449號函釋示:「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規避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義務,致勞工權益受損……勞雇雙方以合意方式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且其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加以濫用,更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規避勞動基準法之強制義務;此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2.現行勞動法令中,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如事業單位為因應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年資,須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行後始得為之,該項年資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之情形下為之,而非以勞工重新受僱方式辦理。結清年資標準,須注意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標準,得自中央信託局專戶或由事業單位自行支付。(勞委會94年2月22日勞動4字第0940008153號函、新制第11條、第13條第2項)

Q26:結清年資金額如何自中央信託局支領退休金?
A:事業單位應檢附協議書、新舊制意願徵詢表、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差額給付證明報本局審核後,由本局轉由中央信託局開立支票給付。

Q27:事業單位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在何種情形下可以領回?
A:事業單位領回存在中央信託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有下列2種情形:
1.事業單位與勞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須支付勞工舊制退休金時,得檢具上述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2.事業單位解散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Q28:年資結清後,特別休假是否會有影響?
A:依新制第11條規定辦理的結清年資,是在勞動契約存續之情形下為之,而非以重新受僱的方式辦理,因此並不會影響特別休假的年資。(新制第11條、勞委會94年2月22日勞動4字第0940008153號函)

Q29: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一旦由工會或二分之一勞工同意施行年金保險制者,是否即全體勞工均必須參加?可否有部分員工選擇個人帳戶制?
A:依新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雇主於徵詢勞工是否實施年金保險制時,勞工未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除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外,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亦即同一事業單位可出現二制度並存之情形。(新制細則第7條)

Q30:個人帳戶轉為年金保險,或年金保險轉為個人帳戶時,新制退休金怎麼帶著走?
A: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除得依其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選擇將已提存之退休金繼續保留於個人之專戶外,亦得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反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勞工得將原已提繳之年金保險繼續保留外,亦得選擇將其年金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新制細則第14條)

Q31: 事業單位如何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精算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數額?
A:依新制第13條規定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由事業單位計算提撥率後按月提撥之。而勞委會已於93年10月份公布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參考試算軟體,且放置於該會之網站首頁,可方便事業單位參考使用,而該軟體試算之基礎,係採事業單位之平均年資、平均工資,以及假設之薪資調整率、基金投資報酬率,故計算結果僅為提撥率之最低參考,事業單位仍應考量其「年資較高」之勞工人數結構,適度地調整提撥率,以充分確保勞工權益。(新制第13條)

Q32:有無試算新制個人退休金的試算軟體?
A:有,可至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試算。

Q33:未來新制的勞工退休基金將如何運用?
A:勞工退休金的運用,除了成立一個獨立的勞工退休金監理委員會加以管理外,也將委託專業金融機構經營,以增加勞工退休金運用的效益。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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