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Q&A (一)制度之適用
文 / 站務17
編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制度之適用~
Q1:什麼是個人退休帳戶制?
A:新制退休金分為個人退休金帳戶與年金保險制兩種,個人退休金帳戶是由勞工與雇主每月固定提撥薪資比例,勞工最多每月自願提撥薪資6%並享賦稅優惠,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雇主最少須提撥勞工薪資6%並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此帳戶由勞保局負責統籌規劃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政府提供最低保證收益。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1) 不怕換工作;(2) 不怕公司倒閉;(3)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4)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5) 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Q2:誰是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適用對象?
A:依新制第7條規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係指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行業。(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3條)
Q3:勞退新制是否會改變勞工在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的權益?
A:勞退新制是規範個別雇主對於勞工應有的退休金給付義務,並不會影響勞保條例的權益。因此,勞工老年退休會有雙重保障,一為雇主給付之退休金,一為勞保之老年給付。
Q4: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及工讀生是否須依新制規定提撥退休金?勞工於試用期間是否仍要提撥?
A: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均適用新制,並無排除定期契約工、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勞工於試用期間仍必須要提撥。(新制第7條)
Q5:外國籍勞工是否適用新制?若在台灣取得國籍轉換身份時,以往年資是否承認?是否就可以參加新制提撥退休金?
A:外國籍勞工並不適用新制,僅適用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若身份改變為本國籍後,自然有權可以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即屬於保留年資,並無承認之疑慮。(新制第7條)
Q6:家庭代工是否需要依新制規定提撥?
A:家庭代工與業主之間大多屬於承攬之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應無庸提撥。反之,若屬勞動基準法中受僱用從事工作之勞工,其雇主即必須依法提撥之,可參照勞委會88年11月18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49975號函據以判斷。(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2條)
Q7:雇主是否應為約聘僱人員提撥新制退休金?
A:目前公務機關僅駕駛、技工、工友為勞基法之適用對象,約聘僱人員尚未適用勞基法。
Q8:事業單位聘請顧問,且為其投保勞健保者,是否須依新制規定提撥?
A:應先行判斷該顧問與事業單位之間關係為何?若屬勞基法上所稱之勞工(具僱傭關係),而非與事業單位具有委任關係或承攬關係,雇主自應辦理提撥。(勞委會88年11月18日(8)台勞資二字第0049975號函、新制第7條)
Q9: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A:1.董事長是事業之負責人,為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
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勞基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
Q10:雇主願意為委任經理人等身份人員提撥,但事後擅自停止,是否有罰則?若委任經理人改變為勞工身份時,現行規定如何計算退休金?
A:1.非強制之規定,並無罰則。
2.委任經理人非屬勞基法中所稱受僱用之勞工,若其改變為勞工身份,欲判斷是否符合退休條件及計算退休金時,須扣除其擔任委任經理人之年資。(勞委會85年4月20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1057號函)
Q11:短期失業者,是否可繼續自願提撥?自願提撥與雇主提撥是否均存放於同一帳戶?
A:依新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之勞工,雇主應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基此,失業之勞工無法辦理自願提繳。雇主與勞工所提撥之款項是否提存於同一帳戶,尚無相關辦法依循,但基於行政作業便捷之立場,應該會以同一帳戶存儲。(新制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
Q12:若勞工調派至國外工作時,是否仍必須辦理提撥?若在國外亦領有津貼時,是否需併入提撥?
A:需先行判斷其調派之法律效果,是否已變更其僱傭關係,來決定是否必須辦理提撥。其次再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判斷該筆國外津貼是否屬於工資範疇,若是,即需併入提撥。(新制第7條、勞基法第2條)
Q13:勞工同時任職於不同事業單位(兼職),其雇主應如何提撥?
A:各雇主均應依規定辦理提撥。(新制施行細則第9條)
Q14: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再度受僱是否仍需提撥退休金?
A:勞工一旦有提供勞務即有貢獻,所以勞工已領取退休金後再度受僱,雇主仍應提撥足額退休金。(新制第7條)
Q15:雇主僱用勞保已退保之勞工,是否不須再投保勞保?是否仍要提撥退休金?
A:1.已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雇主仍應替勞工加入勞保之職災保險,但未來則無法再請領老年給付。
2.雇主仍應提撥足額退休金。
Q16:事業單位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或是勞工自願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是否仍須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
A:勞工未於事業單位投勞保,如確與該事業單位具有僱傭關係,仍有選擇勞退新制之權利,雇主亦須每月提撥工資6%至該勞工新制帳戶,與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或有無投保勞保無關。
Q17: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可否自願提撥新制退休金?
A: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駕駛,並無受雇主僱用或另行僱用勞工之事實者,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範圍,故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新制退休金專戶。(勞委會94年3月17日勞動4字第0940012882號函)
Q18:勞工未投保勞保是否仍須提撥勞工退休金?
A:提撥勞工退休金與有無投保勞工保險無關,勞工如確與該事業單位具有僱傭關係,仍有選擇勞退新制之權利,雇主亦須每月提撥工資6%至該勞工新制帳戶。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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