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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9 21:24:16| 人氣1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派赴大陸員工待遇處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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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赴大陸員工待遇處理須知
94.03.04



■ 陳一芳

過去幾年兩岸民間經貿發展相當頻繁與快速,據大陸國台辦表示,台商因為業務、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派在大陸長駐及短期臨時出入的員工人數已有百萬大軍。企業對於長駐大陸台籍員工的待遇應如何認列報支,咸感困擾。本文擬就有關稅務、勞保及退休金等相關法令規定,摘要整理以供參考:

一、 公司稅務處理須知

(一)注意台灣企業的扣繳義務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台灣企業派駐大陸地區人員的薪資,若由台灣企業支付、並認列為薪資費用,應由台灣企業於給付時辦理扣繳。若由大陸企業或台灣以外的境外企業直接支付(不含台灣總公司在大陸設立辦事處),台灣企業不列報薪資,則無扣繳義務。

但日前台北市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分別發布新聞稿說明,對於派駐大陸關係企業的台籍員工,其薪資是由台灣公司墊付後,再由大陸關係企業歸墊此類案件,若台灣企業與大陸企業為關係企業,且派遣員工與台灣企業仍保留主雇關係,則由國內企業先行墊付該等被派遣員工、或交付予其在台眷屬的各種報酬,已非屬墊付性質,台灣企業需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二)旅費及薪資可否認列費用?

依上開說明,台灣企業支付派駐大陸地區人員薪資時,應將其認列為薪資費用,並於給付時辦理扣繳。但該薪資能否被認列為費用則有例外情況。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3.04.29財北國稅服字第0930209033號函規定:「…若國外旅費之內容係由該營利事業派員於國外提供勞務,而勞務提供之對象非屬其本身之分支機構,係聯屬公司,則在無相對收入之情形下,該旅費核非屬該營利事業業務所需,應不予認定…。」依此一規定,國稅局可能亦認定該等員工在大陸工作所支領之薪資與台灣企業經營業務無關,而否准認列該費用。

更有甚者,國稅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4條調整並核定所得額,如涉短漏報情事者,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辦理。

二、 個人當心被剝兩層皮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於中國大陸已繳納個人所得稅,準自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的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但若薪資是由台灣企業給付,且由台灣企業認列為薪資費用、並辦理扣繳,則該薪資將被視為台籍員工應稅所得,需在台灣報繳所得稅。然因該筆所得為該員工在大陸工作的薪資所得,故同時也會被視為大陸來源所得,而應在大陸課稅。實務上,因常有是否為同一筆所得、或是否為大陸來源所得等認定上之爭議,而被重複加計所得、或不被准許抵減大陸已繳稅額,造成一頭牛剝兩層皮的重複課稅情況。

三、 勞保及勞工退休金之處理

(一)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函令規定,員工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保,但員工以留職停薪方式派駐海外關係企業服務,而未在原單位工作,且薪資依約由海外公司給付者,若其與台灣企業的實質勞雇關係已改變,將不得再繼續參加勞保。

是以,被派遣台籍員工於大陸企業工作期間,並無維持與台灣企業聘僱關係,且無在台灣支薪之事實,則該外派人員將不得繼續參加勞保及享有勞保權益,故該議題應為公司特別重視與解決,避免與該外派員工之爭議。

(二)勞工退休金

距離勞工退休金新制今年7月1日實施只剩下四個多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每月負擔的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外派員工如果選擇依新制提繳退休金者,若其在台只支領部分薪資、或並未在台支領薪資,其攜帶型退休金帳戶金額將有低估的情形,而使其權益嚴重受損。至於選擇舊制之外派員工長期不在台支領薪資,將來退休時可否由台灣企業支付退休金?該退休金可否認列費用?這些都將有認定問題,勞資雙方對此議題應於外派前有所認知,並協商解決方法。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本文由黃品棋副理協助完成。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 經濟日報】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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