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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6 15:16:16| 人氣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談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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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上)

我國現行保險給付之遺產稅徵課,易造成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利用投保鉅額保險方式,達成生前節稅而死後免繳遺產移轉財富予下一代之目的,違反租稅量能課稅之基本原則。為此,財政部與金管會日前已決定以跨部會合作方式防堵,並將此問題列入中期改革方案。

文:賴三郎

一般而言,各國政府基於經濟及社會利益而對人身保險產品採取優惠課稅,主要源自於人身保險產品由於結合了死亡保障與儲蓄的特性,因而迥異於其他儲蓄工具。

雖然人身保險兼具多重功能,但仍須明確區分採取租稅優惠措施之政策目的是在促進儲蓄、保障或二者兼具。若主要目標為儲蓄,則政策設計應加重儲蓄導向以鼓勵年金生死合險產品;倘是以死亡保障為目標,則應以保障導向為優先,鼓勵購買壽險產品;如果兩者兼具,則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便更加廣泛。

良好的租稅制度應具備公平、中立與簡化等特性,對人身保險產品課稅也應具備這些原則。

由於任何租稅優惠措施均會使租稅收入減少,在決定最佳課稅制度時,應以稅收損失及稅務行政之複雜性最小化下為目標。

國際間對於與人身保險相關之課稅規定

一、保險費之租稅優惠

在OECD國家中,澳洲、加拿大、冰島、愛爾蘭、芬蘭、紐西蘭、英國及美國,對於人身保險所繳之保險費並無優惠課稅,其他國家例如奧地利、丹麥、德國、義大利、盧森堡、挪威、西班牙、瑞士、比利時、法國、希臘、日本、荷蘭、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則對於符合規定形態之保險,准予保險費自課稅所得中扣除,藉以鼓勵購買人壽保險。符合規定型態之保險種類通常為養老保險及年金保險,至於主要目的旨在提供死亡給予之保險,則甚少享有課稅優惠。

二、保險給付之租稅優惠

(一)生存給付:

人身保險給付包括生存給付及死亡給付。生存給付大致可分為三類:包括利益分配保險契約之紅利(dividends or bonuses)、現金價值(cash values)及到期值(maturity,尤其年金(annuity)為主)。

1.紅利

紅利對保險契約初期而言,是保單持有人(即要保人)所繳交保費大於實際需要收取保費之退還;之後則可視為利息及因其他有利差異之支付。大部份OECD國家對紅利皆不課稅,因其認為紅利主要係保單持有人提撥基金之報酬;且欲從紅利中區分屬於投資所得部份有困難,故紅利並不被視為課稅所得。

2.現金價值

保費基金及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形成保單之現金價值,OECD國家通常並不直接對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課稅,惟加拿大、德國、挪威、西班牙及美國規定,若與死亡給付有關之現金價值甚大,或保險期間極短,則會對其課稅。另外,德國及紐西蘭對於購自國外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該孳息部分亦不得免稅。

3.年金

所有OECD國家對於年金幾乎都予以課稅。法國、義大利及西班牙,以每次給付年金部份金額課稅。大多數國家則對於年金給付超過所繳保費之部分方課稅。

(二)死亡給付

至於人身保險死亡給付,大部分OECD國家並不課稅,德國及美國對於某些高現金價值之死亡給付則部分課稅。比利時對於保險費作為納稅義務人扣除項目者,死亡給付須計入課稅所得課稅,惟此規定係屬特例,非一般性。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大部分OECD國家皆課以遺產稅,惟多訂有特別規定可完全或部分排除於課稅範圍。如荷蘭規定,若保險受益人須負責納保險費,則免稅。在英國,死亡給付係為其他受益人而由信託管理,亦免稅。美國對於被保險人並非保單持有人或死亡給付並非支付予被保險人,或並不屬於被保險人遺產者,亦排除予課稅之外。

日本對保險給付之課稅規定

日本對於社會保險制度下取得之養老金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津貼,視同退休金,按退休金規定課稅;因身體傷害取得之傷害保險給付、健康保險給付免稅;人壽保險給付則依下列規定課徵:

日本對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及滿期給付之課稅除須課徵所得稅外,亦有課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規定。

一、死亡給付:

(一)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繼承人為死亡給付受益人時:受益人之受益行為仍視為繼承,課以遺產稅,若以年金方式給付,則於取得年度視為所得課稅。

(二)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以第三人為死亡給付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視為死亡人之遺贈,課以遺產稅。

(三)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均不相同時: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具有財產移轉之效果(由要保人移轉至受益人),故視為贈與,必須課以贈與稅。

(四)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由要保人繳付保費,而於被保險人死亡後,取得保險金,視為要保人所得課以所得稅。

二、滿期給付: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同一人時,對所領取滿期金課以所得稅。

(二)要保人、受益人為同一人、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時,受益人所領取之滿期金,視為所得課稅。

(三)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同一人,要保人為第三人時,因屬財產無償移轉,故視為贈與課以贈與稅。

(四)要保人、受益人及保險人均為不同之人時,因繳納保費之人(要保人)與領取保險給付之人不同,為無償移轉,故課以贈與稅。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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