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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3 11:17:05|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網購資料外洩 最高賠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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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資料外洩 最高賠5000萬
【記者梁欣怡/報導】

規範網路交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定指導原則,無論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倘若外洩消費者個人資料,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單一事件求償金額以5000萬元為上限,就算是免費提供交易平台的拍賣網站,也得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保會法制組長黃宏全強調,雖然這項指導原則尚無實質法律效力,一旦網路交易主管機關確定後,主管機關必須依指導原則訂定相關法令規範。

很多民眾透過網路購物後,垃圾郵件暴增。新出爐的「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明定,消費者有合理使用、請求查詢閱覽、停止使用或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業者則有維護資料正確性、安全性及保密義務,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約定拋棄及用作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的利用,特別是在不同法人間流通作為行銷資料。

在進行網路交易時,「貨到付款」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則。當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扣款方式給付時,業者應自商品寄送或服務提供後,才可向信用卡收單機構請求帳款。同時,業者透過網路交易的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覆系統,供消費者再次確認,交易契約才算成立。

業者有責任建立安全交易機制,當消費者告知帳號密碼遺失或遭冒用時,立即停止網路交易,不得拒絕,並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

一旦系統遭到入侵,消保會要求業者不得約定免除賠償責任,且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該電腦系統後的行為,均視為該帳號及密碼持有人的行為。當消費者與網路業者發生消費糾紛時,業者亦不得限制以本身所保存的電子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消保會主張,在進行網購時,業者應訂定合理的承諾期限,以網頁或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明確表示。基於消費資訊透明原則,業者不得透過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消費者應遵守業者擬定的不平等條款。

【2005/03/23 民生報】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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