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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3 11:16:24| 人氣1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刷卡網購 顧客取貨 才能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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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網購 顧客取貨 才能請款
【記者朱若蘭/台北報導】

網路刷卡購物風氣日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天公布「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規定業者須在消費者取貨後,才可向刷卡銀行請款。這項原則將在三月底前公告實施。

網路交易指導原則中明訂,消費者若因個人資料被不肖網路購物業者轉賣遭盜用,造成個人精神或財物損失時,可要求賠償,單一事件為兩萬至十萬元不等,最高賠償金額為五千萬元。

根據「網路交易指導原則」,賣方業者須透過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覆系統,讓消費者點選購買、繳款後都能再次確認,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後,業者應在商品寄送或服務提供後,才能向消費者刷卡銀行請款。

消保會表示,這項指導原則,將作為主管機關訂定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或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重要參考內容,主管機關尚未訂定前,若發生網路購物消費爭議,法院也將依此指導原則作為判決依據。

由於網路購物過程需要輸入個人資料,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遭有心人士轉賣盜用,網路交易指導原則明定,網路交易業者,不得片面約定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契約目的以外使用,更不得強制消費者個人資料,可在企業不同法人間作行銷流通。

【2005/03/23 聯合報】 @ http://udn.com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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