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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3 19:31:12|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記帳業者欲免試執業 須完成法定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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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業者欲免試執業 須完成法定專業訓練

財政部已經完成「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草案,共33條條文,明確規範執業滿三年的記帳業者,在記帳士法完成立法後,欲免試繼續執業者,須自今年起到96年間,每年完成40小時的專業訓練,當年未完成專業訓練者,次年將取消執業資格。財政部表示,將依照行政程序法公告,若外界無其他意見,將儘速轉呈行政院審查後發布實施。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依以下規定完成專業訓練:94年到96年每年應完成40小時以上,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

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一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規定最低時數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則及相關法規。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擅自執業者將予處罰。國稅局並應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未完成專業訓練或考評不合格的記帳業者名單,通報管轄稅捐機關處理。

三、經教育部核准立案設有財稅(政)、會計、企管、商學或法律系(所)、科之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以財經、稅務、會計教育訓練為宗旨,且訓練有績效的財團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成為專業訓練單位。經國稅局核准後的訓練機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須重新提出申請。

四、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籌設公會。(2005/2/21)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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