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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8 15:37:35|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九十日延長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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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九十日延長為兩年


勞保被保險人因故遭服務單位裁減資遣,如投保年資合計已滿十五年者,可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該項加保手續辦理期限已由原規定應自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九十天內,延長為二年內,請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注意該辦理期限,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保局說明,「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者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其立法意旨在保障中、高齡失業勞工無法覓得新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之權益。又依照「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規定,符合該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須於離職退保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其後雖將該辦理期限延長為九十日,惟此類被保險人如有短期工作情形,將會喪失裁減續保身分,如新任工作又不能久任,則無法恢復其原裁減續保身分,往往造成被保險人的困擾。有鑑於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以勞保二字第○九三○○一○六○號令修正發布「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並增列:「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後又離職退保情形者,其續保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以前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二、被保險人再離職退保事由符合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得選擇其中之一被裁減資遣身分辦理續保。」
勞保局同時說明,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中規定: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其「有關團體」係指向勞保局登記代辦該業務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至於被保險人被裁減資遣後原投保單位已不存在,或其他原因無法在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者,則可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臺八十九勞保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示,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
勞保局表示,由於辦理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有二年期限之限制,為確保勞工權益,除於該局各項勞保業務研討會及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外,另鑑於被裁減資遣失業勞工於申請失業給付時,係直接與各就業服務中心所轄就業服務站接觸,故已函請行政院職業訓練局轉請各區就業服務中心配合宣導該項新裁減續保規定,並輔導確實掌握時效辦理續保手續,以保障權益。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如需進一步了解裁減續保相關申請程序及所需填寫書表等,亦歡迎利用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詢或來電(○二)二三九六一二六六轉三一一一分機洽詢。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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