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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14:08:16| 人氣1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被詐騙,請問誰有認識律師可以讓我諮詢‧委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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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詐騙,請問誰有認識律師可以讓我諮詢‧委託?拜託!

我網路購物未下標直接面交
已經看到本人(歹徒)了
也從他(歹徒)手上拿了電腦和發票和保證卡
可是
那是歹徒當場約了另一個賣家
電腦是騙來,拿到我手上交易換錢的
警察把電腦先歸給了原物主
但因為我是善意第3人,電腦應該是我的吧!?
這是詐騙案,不是偷竊的贓物
這樣的裁判很不公平
2萬5我只換回了一張報案三連單
還被原本的賣家大罵
搞到半夜
專程北上台北被騙錢
我還真是專程呀!

而且我8/9就要出國
案件轉交到偵查組偵查
後來如果抓到嫌疑犯會再移轉法院
如果我不能到場
一定要有一位委任律師
至於民法的電腦歸屬
我要寄存證信或提出告訴,也還不知道?
民法法條我大致上都問好了
詳細內容也都計得很清楚
拜託如果有 認識的律師
至少介紹給我先諮詢
再看我下一步要怎麼辦

拜託~~~
拜託~~~
謝謝!
SHIH-CHI, CHIN


-----------朋友給我民法的部分----------------------------------
民法(以下簡單說明:詐騙人A,你(台長本人)是被詐騙人B,另一個女的是被詐騙人C)
第 345 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動產所有權以交付時為移轉時點,因C同時將所有保證書等文件一併交付給A,因為A擁有此電腦應交付的一切文件,客觀上B會認為A是有權販賣此電腦的正當權利人(C不能以「A騙他說要測試電腦」為由爭辯他沒有交付電腦的意思,因測試電腦並不需交付保證書等文件,且C於交付電腦給A之後又離開現場,導致無法監督A的行為),雖然保證書登錄的人尚未移轉,但因交易尚未完成,B客觀上會合理認為A應於交易完成後始移轉,且因C不在現場,合理情況下B根本無法於交易過程中察覺任何異狀,既然B已將電腦之價金交付A,則B應以善意第三人身分取得電腦所有權。
B已收受該電腦,雖然電腦與之前描述之零組件不同,但既然B收受就代表B同意買受A當時所交付之電腦(包括內涵之零組件、CPU等),不受之前所描述之規格限制。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因為B相信A有正當權利賣這個電腦,所以B跟A買電腦,善意指的是沒有惡意,B就是善意第三人,C不能以撤銷之前的買賣契約來對抗B。

第 801 條
(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善意受讓人:沒有惡意的受讓人--B。










本圖片所屬網頁 http://japanesesword.net/jpn/iaito/itn.html

台長: K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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