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26)
申請人作為大學農學系副教授在我國工作5年以上,由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此外,其科研成果在國內外學會上獲得高度評價,並刊載在知名度很高的國外雜誌上,因而也承認其在科研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5年零7個月)。
(事例 27)
申請人來我國6年,供職於獨立行政法人,與此同時,還在我國的研究所從事研究活動,並在專業雜誌上發表多篇論文,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
(事例 28)
申請人作為大學專職講師在我國工作6年以上,開發了獨特的語言教學法,並從事教科書的編寫和教師的培訓,因此承認其在我國教育領域內所作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2個月)。
(事例 29)
申請人來我國後,在日本應用磁力學會、日本制陶協會、日本應用物理學會等從事學術活動,致力於磁性薄膜及應用領域的學術和技術的發展,寫出了多篇學術論文,並申請了專利,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8個月)。
(事例 30)
申請人作為公司職員在我國工作,同時在電器學會上發表多篇論文,受到學術雜誌等的表彰,並榮獲權威性大獎。因此承認其在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0年零4個月,就業簽證更換4年零3個月後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31)
申請人作為國立大學工學系教授在我國工作約8年,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3個月)。
(事例 32)
申請人來我國後,作為大學專職講師、教授等在我國大學從事英語教學約7年以上,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9個月)。
(事例 33)
申請人在我國的汽車製造公司工作,其發表的多篇有關粉末冶金方面的論文被刊載於日本金屬學會等雜誌上,並受到權威協會的表彰,因此承認其在產業的發展及研究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6個月)。
(事例 34)
申請人在我國的大學經濟系博士課程畢業後,被聘為大學教師,作為副教授任教約3年,並被任命為國際網絡構築工程的主要協調人等,因此承認其在教育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
(事例 35)
申請人曾任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日本選手的教練,目前也繼續從事有望參加下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選手的教練工作,並通過其它活動等,為振興我國的體育運動作出了重大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7個月)。
(事例 36)
申請人自20年前開始在日本國內參加體育大賽,長期在日本從事專業運動,並因對日本體育運動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而受到權威協會的表彰,因此承認其為振興我國體育事業作出的重大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6個月)。
(事例 37)
申請人作為留學生在我國居留約14年,此後被聘為大學專職講師,從事異文化間交流課程等的教學,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8年零1個月,就業簽證更換4年零8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38)
申請人在我國發表多篇有關超精密技術、全色半導體超精密粒子合成等的論文,並在日本化學學會、高分子學會等學會上發表了其獨特的研究成果,因而承認其在研究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8個月,就業簽證更換3年零7個月後獲得永住許可)。
[永住不許可事例]
(事例 1)
申請人從事日本產賽馬的生產、培育、出口、產馬農家經營的咨詢顧問、講演等工作,但入境時間較短,僅一年半,故未予許可。
(事例 2)
申請人作為畫家創作並保有多幅作品,並稱將在美術館建成後予以捐贈,但其居留情況欠佳(參與非法居留),故未予許可。
(事例 3)
申請人稱在外籍子弟教育機構從事教學活動,但僅此不足以證明其對社會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4)
申請人在高中任教約1年,並從事口譯等義工活動。但僅此不足以證明其對社會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5)
在我國創業,並從事該法人的經營,但其投資額和利潤額的增長並不顯著,難以承認其對我國經濟或產業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6)
申請人作為進修生在大學從事研究活動,但此種研究活動僅屬於在教授指導下的普通進修生、學生等的研究活動,難以承認其在研究領域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7)
申請人雖為有關投資企業的科長級人物,但僅此不足以證明其對我國經濟的貢獻,且除此之外無其它屬於社會性貢獻的事項,故未予許可。
(事例 8)
申請人雖為有關係統開發企業的科長助理級人物,但僅此不足以證明其對我國經濟的貢獻,且除此之外無其它屬於社會性貢獻的事項,故未予許可。
(事例 9)
申請人在我國居留9年,從事音樂創作活動,舉辦創作作品發表會,自稱為加強我國與申請人出身國在音樂領域方面的交流作出了努力。但經審查,難以承認其在文化藝術領域對我國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10)
申請人在我國居留約9年,以組織我國演藝界人士去申請人出身國公演,舉辦有關我國企業與申請人出身國企業的交流活動等為由提出申請,但此類活動不足以證明其對我國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11)
申請人來我國後,以留學生身份居留3年,此後,作為醫學系助教在我國的大學工作5年以上,但難以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12)
申請人以外語指導助手身份入境,先在初中從事了3年英語教學,此後,又在高中從事英語教學約4年。但此種身份不屬於在日本的大學或同類機構從事專職教學活動或與其同等的實際教學活動的教授、副教授或講師,故難以承認其為提高高等教育水平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11個月)
http://www.immi-moj.go.jp/chinese/keiziban/happyou/eizyu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