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我國的貢獻而作出的永住許可與不許可的決定的事例
(截止2006年1月1日)
響應結構改革特區第三次提案,決定「為在2004年度中進一步明確永住許可的條件,介紹承認申請人對我國作出的貢獻,根據5年以上的居留業績而給予永住許可的事例」。同時,在「綜合規定限制改革會議第3次答辯」(2003年12月22日)中,接受了理應提前實行該措施,並將不許可事例也予以公佈的意見。此外,為了提高希望獲得永住許可的外國人對有關許可條件的預見可能性,將在「改革規定限制促進民間開放3年計劃」(2005年3月25日)中也追加、補充許可事例和不許可事例。以下是自1998年以後,在以為我國作出過貢獻為由而提出的永住申請中,迄今為止獲得許可和未獲許可的事例。
今後,還將隨時更新這些事例。
[永住許可事例]
(事例 1)
申請人作為科學技術研究人員在我國從事科研活動,並在科技雜誌上發表過數十篇研究論文,因而承認其為提高我國科技水平而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9年零5個月)。
(事例 2)
申請人作為業餘選手在我國從事體育運動,在此期間參加過世界盃賽,並當過教練,因而承認其為振興我國體育事業而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7個月)。
(事例 3)
申請人作為音樂領域的大學教授在我國從事高等教學活動,在此期間,還對業餘演奏人員義務進行指導等,因而承認其為我國教育和文化的振興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5年零10個月)。
(事例 4)
申請人作為日本文學研究人員獲得過3等勳章旭日中綬帶章等榮譽獎,因此承認其在文化領域中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9年,入境後3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5)
申請人作為大學教授長期在我國工作,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
(事例 6)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在我國從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此期間,作為科技研究人員亦取得了顯著成績,除了在多種科技雜誌上發表研究論文外,還對各種學會和研究小組進行指導等,因而承認其在我國的產業和教育等領域內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9年零5個月,入境後7年零11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7)
申請人在系統開發等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並得到高度評價,因而承認其為我國的信息技術產業所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10年零9個月,入境後6年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8)
申請人作為外交官長期在我國工作,因而承認其在國際關係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6年零3個月)。
(事例 9)
申請人在多種雜誌上發表研究成果,並應邀在國際會議上講演,其業績在國際上得到承認。此外,還參與日本國內企業和研究所的共同研究,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的學術和技術領域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9個月)。
(事例 10)
申請人作為大學助教在我國工作4年以上,除從事高等教育工作外,還作為研究人員被派遣到第三國從事研究活動,在研究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評價,因而承認其在我國學術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3個月)
(事例 11)
申請人作為大學專職教師在我國工作3年以上,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外語)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總計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1個月)
(事例 12)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在我國工作5年以上,致力於高等教育(外語)水平的提高,並參與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的出題等各種教學活動,因此承認其在我國教育領域內所作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2個月)。
(事例 13)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在我國工作近3年,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信息技術)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17年零4個月,入境後4年零11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14)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及教授在我國工作5年以上,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國際法)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5年零6個月)。
(事例 15)
申請人作為大學助教在我國工作3年以上,除從事物理學研究指導外,還進行基礎物理學的研究,其學術成果多次在學術雜誌上發表,因此承認其在我國學術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1年零2個月)。
(事例 16)
申請人作為大學教授在我國工作3年以上,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國際政治學)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3年零7個月)。
(事例 17)
申請人來日後,在我國大學工作約9年以上,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外國教育學、外國文化)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11個月)。
(事例 18)
申請人作為教授在我國的大學總計任教22年,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神經心理學)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6個月)。
(事例 19)
申請人作為生物學研究人員在我國從事科研活動,其研究成果得到實際利用,取得了可觀的成績,因而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0年零10個月)。
(事例 20)
申請人來日後,在我國大學任教授8年以上,為我國高等教育(信息技術)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此外,還在研究領域獲得國內外的高度評價,因此承認其在我國教育和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9年零9個月)。
(事例 21)
申請人從事醫療方面的研究,並受到有關機構的表彰等,其研究成果在國內外獲得高度評價,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9年零8個月)。
(事例 22)
申請人在駐日外國使館總計工作約10年,因而承認其在此期間為我國和派遣國的國際交流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
(事例 23)
申請人來我國後,從事有關尖端技術的研究,其學術成果發表在國內外學術雜誌上,並在學會上作過學術報告等,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3個月)。
(事例 24)
申請人來我國後,一貫在地方上從事英語教學,並通過使用地方方言演唱演奏傳統樂器向國內外展示傳統文化的活動及在大學的教學活動,從外國人的角度向國內外傳播我國的地方文化,因而承認其為我國文化藝術領域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
(事例 25)
申請人在我國的大學醫學系整容外科學講座班工作3年以上,其多篇論文在有關整容外科學的學術雜誌上作為專集刊載,並被引用於著名的專業雜誌上,因此承認其在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3年零4個月,就業簽證更換3年後獲得永住許可)。
http://www.immi-moj.go.jp/chinese/keiziban/happyou/eizyu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