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房價登錄三法均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得作為課稅依據。但房價登錄機制啟動後,政府既得全盤掌握交易資訊,不動產交易課稅基礎,會不會因而產生連動效果?以下逐項加以分析:
(一)土地增值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六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七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土地稅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二○一一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八二.九四%(參附表一),但過去地政機關所調查之買賣實例並不普遍,且不從勾稽其真偽,所以地政機關號稱公告現值已近市價幾成,其實並不具實益。否則,土地徵收加成補償(82.94%×1.4 116.12%),豈不已超過市價?
故實價登錄之後,地政機關既可掌握成交資訊,其經整理分析後,公告現值更接近市價自無任何困難。從而,主管機關透過每年公告現值調整,則土地交易時增值稅負擔勢必增加。
於此,值得應深究的是,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地價(前次移轉現值)如未相對調整,公告現值卻已追高接近市價,其所增加之稅額,實質上並非來自「自然漲價」,卻要強迫歸公,對於一般持有土地者而言,自非公允。
因此,為避免牽連無辜,主管機關應隨時注意,土地稅法第三三條第五項規定,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九○%以上時,累進稅率即應檢討修正。只不過,未合理修正前,地主應負擔之稅負增加,勢所必然。
(二)房屋稅及契稅:
根據媒體報導,繼豪宅稅於二○一一年七月上路之後,台北市要再展開第二波房屋稅制改革,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豪宅稅還不夠,房屋持有成本要再上調,年底將提方案,從調高房屋標準單價下手,帝寶房屋稅至少逾二○○萬元才合理。
二○一一年初台北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調高一萬多戶豪宅房屋稅,惟目前據以課徵房屋稅的標準單價,三十一年未曾調整,實不合理,故臺北市已委託學者進行「房屋稅合理化」專案研究(八月已作期中報告),預料市府將會依據該研究,進行合理調高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等,使房屋稅合理化。如果臺北市完成修正,相信各縣市應亦會比照辦理。
因此,在房屋部分,只要提高房屋評訂現值,勢必會大幅增加房地產交易與持有稅負(自用部分可能仍以較低之稅率課徵),對擁有非自住房屋者產生非常大的租稅負擔。
(三)印花稅:
按買賣之銀錢收據應按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與實價登錄無涉,但買賣案件申請登記時,必須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俗稱公契),則依法要依契約所載實際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過去因政府公告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六條產權移轉之公定契約書買賣價格,得「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價款申報」之選項,故實務上幾乎都以公告土地現值填寫,如此作法是一種長期不正確的作法,應該加以導正。
因為,移轉申報現值只要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依照現行土地稅法並無處罰的規定,自然不違法短漏或補徵問題,但申報書第七欄主要用以反映該移轉土地實際買賣金額,與第六欄「申報現值」係作為核課增值稅之依據,二者之目的與功能不同,無須一致。依財政部92/09/08台財稅0920453833號函規定,如經稽徵機關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申報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刻意壓低憑證金額以規避印花稅情形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一條及「稅捐稽徵法第四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第一項第六點規定辦理;如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應移請轄區國稅局查處。
再者,行政院消保會專案小組研修「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六條,已將產權移轉之公定契約書買賣價格,「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價款申報」之選項刪除。因此,「土地建築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的「買賣價款總金額」自應按「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之實際買賣價格總和」填寫。
綜上,公契應貼的印花稅票,將因契約書應按買賣實際交易價格填載而增加。
(四)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個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才按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大法官釋字218號解釋參照)。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二條第一款規定,就其售價大於房屋之未折減餘額部分,列為出售利益課稅。
以上兩者依稅法規定,雖都應以實質利得為基礎,惟如稅務機關無法掌握課稅事實,尚得以「推計所得」據以課徵。尤其是,個人的交易所得係以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由於房屋評定現值偏低,造成租稅規避現象,非常普遍。此在房價登錄之後,應該可以改善,相對的,租稅負擔亦將增加。
(五)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於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開徵,為抑制短期房地投機炒作,對銷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銷售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應按其實際成交價格課徵十%或十五%奢侈稅。奢侈稅原係以「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基礎,自不因實價登錄而有所改變。惟實價登錄,對於報繳奢侈稅有無短報、漏報之查稽,自更方便而無所逃漏。
綜上,可知,不動產交易所衍生的稅賦,除奢侈稅不因實價登錄而改變外,其餘各稅,均有可能增加。茲以實價登錄前後加以比較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