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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19:39:30| 人氣3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931年反擊「酸民」有理有據,不卑不亢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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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至今,
細回顧近百年前,
文繡支身對抗清室,
不畏遜清遺老迂言,
寫文章訴諸報刊回擊,
下筆依法依理有理有據,
筆鋒之犀利精準,
可見不同凡響的文才造詣,
以及非同一般的勇氣,
不禁令人由衷嘆服。

在當時思想封建守舊的年代,
第一位敢於將皇帝告上法院,
勇敢舉起法律之刃,
堅持絶不妥協的決心,
為人生主動做出選擇,
為自由革一場自已的命

    


文繡(1909年12月20日-1953年9月17日),字蕙心,自號愛蓮,乳名大秀,漢名傅玉芳,蒙古族,滿洲鄂爾德特氏端恭之女。蒙古八旗中屬於上三旗的鑲黃旗。

【個人生平】
1917年,八歲時到北京私立敦本小學讀書,天資頗為聰穎。
1921年,參加選妃。溥儀(末代皇帝)在圖冊上圈選,成為妃子。
1922年,與溥儀(宣統帝)大婚,未滿13歲成了溥儀的淑妃。
1924年,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軟禁總統曹錕,派人逼宮,限清室全體人員三小時內離開紫禁城。
1925年,下榻天津白色洋房,溥儀和婉容住二樓,文繡和僕人們住樓下。
1931年8月,文繡從天津住所靜園出走。委請律師發信函給溥儀,信函內容「吾事帝九年,未蒙一幸,孤衾獨抱,愁淚暗流。備受虐待,不堪忍受。今茲要求別居,溥應于每月中定若干日前往一次,實行同居,否則,惟有相見于法庭。
1931年9月,溥儀在京、津、滬報紙刊登「上諭」:「淑妃擅離行轅,顯違祖制,撤去原封位號,廢為庶人,欽此。」
1931年10月,雙方律師庭外達成離婚協議,文繡正式離開溥儀(被稱為刀妃革命)。離婚後,任職《北平私立四存中小學》並教授國文國畫。
1947年,對日抗戰勝利後,與國民黨少校軍需官劉振東結婚,任職《華北日報》負責校對。
1953年,文繡因心梗死於家中,年僅44歲。

    

大婚九年後,文繡在給妹妹文珊的信中這樣評述她的婚姻生活

姊受專制家庭非人類待遇已九載矣!無日不以淚洗面,薄命如斯,夫複何言,惟逆來順受、茍延殘喘而已。六月初七日在監獄斗室囚坐,詎料大禍臨身,彼忽遣隨侍李玉亭、太監李長安,來責我吐痰,誣我罵街。聲色俱厲,逼我承認,禁止辯。餘茫然不解,畏懼已敝,只得聲聲哀告、口口乞憐,求皇上、皇后開天高地厚之恩,赦我死罪。後又遣僕人來往數次,指我厲聲責道:「古來無你這等之人!清朝二百多年無你這不知禮之人!」我敬謹聽受,又極口服罪,哀告求饒。至德如堯舜,皇上格外施恩,降旨寬赦,並諭:下次如犯過決不寬容!妹乎,姊之性命危險已極,設若當時不極口哀告,甚至哀哭、眼中出血,我妹會生不能得見汝之苦命親愛胞姊矣。今晨,太監侮慢,我責以“討厭”而字,而皇上、皇后俱以為我罵他們,諭令我死。待我以剪刺喉,太監又打落剪刀,彼又命人監視我一直到現在夜半!世界之大,姊之所受壓迫、虐待可為第一,姊之痛史諒吾妹皆知,無用姊再述,我經此慘變,實無顏偷生茍活,自殺之心甚切,況未來危險正多,姊命朝不保夕。若不幸而亡,念骨肉之情,千萬代姊伸冤昭雪,九泉之下不忘大德!姊昨日欲自殺,念及我親愛胞妹又不忍下手,嗚呼!天何待姊如此慘酷耶?泣親愛胞姊泣筆

 

 

     

1931年8月,文繡寫信給溥儀,要求配偶「盡到婚姻中的義務」

翻譯成白話,即是

本人與皇帝結婚9年有餘,從來沒有夫妻之實,夜裡一人獨眠,常常傷心難過。無論是身體上或精神上都是不可忍受之痛苦,已經讓我無法再繼續承受這般虐待。如今要求分居,只希望每個月皇帝能騰出時間來陪陪我,不然,只好訴請法院裁決。(按此信文意,無法擅專臆測文繡所言「惟有相見于法庭」之主觀上系訴請離婚,或者強制配偶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表示)

吾事帝九年,未蒙一幸,孤衾獨抱,愁淚暗流。備受虐待,不堪忍受。今茲要求別居,溥應于每月中定若干日前往一次,實行同居,否則,惟有相見于法庭。

 

文繡遠房親族的兒子文綺,在報紙上公開指責她「休夫」的行為

翻譯成白話,即是:

近來聽說妳要與皇帝離婚,非常驚訝!這種事情,怎麼能發生在我們這種傳統人家呢?兩百多年來,大清對我們宗族的恩寵有加,我們宗族四代都有入朝為官至一品大員。且不說,皇帝對妳根本就沒有虐待,就算有虐待,妳自己也應該壓抑著再忍耐,才能報答大清皇室的恩德。
再說了,妳跟在皇帝身邊,不愁吃、不愁穿,有僕人伺候,平時生活費及採購花費就向賬房支領,每月還有兩百元零用錢,試問妳一個家庭主婦,還有什麼不滿足的?就算皇后對妳較為嚴厲,在語氣上沒有顧及妳的面子,這就是妳作妾的本份,命不如人,有什麼好抱怨的呢?
今天竟然做出這種事,我的妹妹蕙心啊,妳實在太糊塗,太荒謬了!......妳若是堅持錯誤而不覺悟的話,我也不能說把妳怎麼樣,我擔心妳可能會遭受社會議論。

蕙心二妹鑑: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是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德。
汝隨侍遜帝,身披綾羅,口饜魚肉,使用僕婦,工資由賬房開支,購買物品由賬房開支,且每月有二百元之月費,試問汝一閨閣婦女,果有何不足?縱中宮待汝稍嚴,不肯假以辭色,然抱衾與裯,自是小星本分,實命不猶,抑又何怨……
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塗萬分,荒謬萬分矣!……汝若執迷不悟,兄縱不能奈汝何,吾恐汝終不免為社會中人唾罵而死也

 

1931年9月2日,文繡「義正辭嚴」回應一封信給文綺,並轉載於當日的《新天津報》

翻譯成白話,即是:

我與你不同的爸爸,同一爺爺,從來不曾往來,入宮九年以來也沒有見過你,現在你竟然能夠以世族長輩的名義,不理會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和第325條的規定,在報刊上公然教唆妨害自由致死。還公然誹謗我的妹妹文珊,如此忠貞勇敢特別值得欽佩。
然而我所依循的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處世之根本,大清有大清的律法,民國則有民國的法律。皇帝之前被驅逐出宮時,曾經表示不願當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我的衣服裡隨身藏著利剪,已經準備跟隨皇帝壯烈殉國。之後因為皇帝來到天津,當起民國的國民,我又怎麼敢不服從,既然身為民國的國民本應遵守民國法律。按照民國憲法第6條,民國國民沒有男女、種族、宗教、階級的區別,法律上人人平等。結婚九年以來,始終不曾被平等的對待.........略,經由皇帝同意我可以去和三妹一起居住,雙方委請律師研議分居的方式,只不過要求皇帝要遵照民國的法律規定對我人格上的尊重,並且避免父母因為我的原因,而遭遇凌遲而死的酷刑。
萬萬沒想到族兄卻一再誣陷我逃亡、利用離婚來騙財、對不起袓宗,協助他人施以詐術.....各種難聽的話不只說過一次,你怎麼會了解我內心的悲傷,以及無人可以傾訴的苦處,因此委任律師透過法律專業,確保我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害。
如果族兄教唆妨害自由致死屬實,
構成公訴罪。檢察官看到報紙可以主動偵辦,恐怕有違法的可能。至於你對三妹的誹謗,也難免她向法院提起訴訟,唉!因此這一次的愚昧忠誠,竟然代替我而受罰,深感抱歉。我除了會向三妹勸說之外,也建議族兄應該多閱讀法律相關書籍,謹言慎行,以免觸犯民國法律,以上是我所盼望的。

綺族兄大鑒: 妹妹與兄不同父只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見過一次,今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在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
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願為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既為民國國民,自應遵守民國法律。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于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天津國民飯店跟同三位律師及該飯店執事人,經宮內趙香玉、齊先生往返,與遜帝商妥,准妹隨三妹居住。双方委託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
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般小人所騙也、為他人作拍賣品也... ...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託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

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至侮辱三妹,亦難免伊不向法院起訴。 噫!因此一度愚誠,竟先代妹作拍賣品,使妹殊覺不安。故除向三妹解勸外,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為至盼

 


 

1931年當時中華民國《憲法》第6條,參照現行法(平等權)如下;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31年當時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參照現行法(妨害自由罪)如下;

・第296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931年當時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參照現行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如下;

・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96%87%E7%BB%A3
昱子,網址https://www.gushiciku.cn/dc_tw/109420366
徐金雲,末代皇妃:文繡傳,網址https://www.qimao.com/shuku/1768509/
Ann Lin的觀影筆記,網址https://vocus.cc/article/6280a23afd897800012f9cd7

台長: 看啊 月亮就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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