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 旗 銀 行 罪 狀 說 明
(可參閱PO文「花旗犯罪證據」中的證據)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richtch99/2012/09/08/126051
以下花旗銀行違法營利的行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8年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都是用標準流程作業,且利息都是以電腦化計算。
請注意!請核對你的帳單,只要你所往來的銀行曾經有下列任何一項不法情形,向你偷錢,或詐騙、侵占你的錢,那你就可以向他們或向銀行局申訴,並暫停繳款,甚至告他們,因為有法律保護你(如PO文:常用的法律條文)。
(一)、活用雙享金:活用雙享金的條款本就是詐欺條款。
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明載循環信用的「最低應繳金額」,這是刷卡消費款項,未繳清的本金將會在次期被計算循環利息。
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明載活用雙享金的「最低應繳金額」,這是屬借貸款項,以定額定期繳付即可,銀行已將所有的利潤與利息費用分攤於每一期當中,並且在借貸時又先收取3%的申請手續費6,870元。
本來就是不同的消費產品,又各有各的契約條款,花旗銀行意圖貪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蓄意將兩種混合計算,用以詐欺、侵占同時有消費款項及借貸歀項的卡友們。本人起初亦不相信世界知名的花旗銀行會出錯,經過多天的反覆看了相關合約及條款,並計算帳單明細後,才敢確定花旗銀行的確是極度惡劣!
交易確認函中清楚載明活用雙享金的各期分期本金與手續費,每期(每月)都要繳交,就是所謂的每月”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包括:最低應繳本金$4,771,應繳手續費$1,878);本人也已依約每期繳交本金$4,771及手續費$1,878,花旗銀行卻一再將前期已繳的本金$4,771列為「新增消費」,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循環利息,再度向我收取不當的利息,且都是以50天到52天計算利息收取,達10個月之久。
詐欺條款,說明:
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這就是詐欺條款,意思是「就算我依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契約,繳交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或繳更多錢,倘若還有其他款項餘額未繳清,就算餘額還剩1元,我同意已繳的本金4,771元讓花旗銀行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在下一期帳單向我收取利息。」,這是利上加利之重利的行為。凡有失公平或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於法都是「無效」,更何況花旗銀行權益手冊的不合理契約,於法是屬詐欺行為。
有誰會同意前期已繳的錢,讓銀行再向你多收取一次利息,況且這是定額定期繳付的信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循環利息。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向卡友們詐欺、侵占金錢!多年來受害的卡友人數應該不少!
證據:「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證據: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年1月、2月、4月、5月、6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花旗銀行連當期「活用雙享金」的手續費1878元,都加入計循環息計算,每月再違法收取21天的手續費利息。
每期額外多收之金額,於下一期帳單再加入計息;下一期又多收,又於下下一期帳單又再加入計息,以此累加,不斷利上加利,又繼續滾利上利。前述的滾利上利的金額收取後,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真是太可惡!
(三)、閏年利息計算。2008是閏年應以366天為底計息,花旗銀行居然以365天計息。
證據: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年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每四年就可侵占所有客戶一年的利息差額最多可侵占13次/人(例如:2008年1月~2009年1月),而花旗銀行民國53年09月01日成立至今近48年之久,若被侵占利息差額的金額x人數x次數 x 48 / 4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可就侵占龐大的金額。每次閏年不法獲利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是世界上最惡劣的銀行,太可惡!
(四)、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
2008年9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66元。
2008年10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56元。
2008年11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98元。
2008年12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76元。
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元,若以0.49到0.01元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到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五)、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
1. 代償作業。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97年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
花旗銀行於2008年8月6日就將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而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登載花旗銀行是在2008年8月8日至郵局匯款,因2008年8月8日是星期五,故匯豐銀行入帳日期是2008年8月11日星期一。倘若花旗銀行依告訴人的委託,且於入帳日2008年8月6日確實匯款給匯豐銀行做代償,加上郵局匯款作業,2008年8月7日(星期四)匯豐銀行就可入帳。
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2008年8月6日(星期三)這一天。
2. 活用雙享金作業。
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
花旗銀行未以誠信原則履行活用雙享金作業,「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2008年2月4日生效,而2008年2月5日才匯入給告訴人。花旗銀行承辦活用雙享金業務,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告訴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元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元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
上述(四)及(五)兩項,金管會於99年6月28日做出行政裁罰花旗銀行新臺幣50萬元罰鍰。這更證明花旗銀行確定違法,對告訴人的詐欺、侵占、偽文等罪也應當受到刑事罪制裁。
(六)、延遲寄發帳單,證據如附件2009年6月及7月信封。
銀行對客戶都是以「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1. VISA帳單每月截帳日是24日,2009年6月27日才寄出帳單,扣除一天列帳及寄信作業,共計延遲2天。
2. MASTER帳單每月截帳日是12日,2009年6月15日才寄出帳單,扣除一天列帳及寄信作業,共計延遲2天。
花旗銀行以此方式每月都強制向客戶詐欺、侵占所有客戶2天當期帳單上全額的利息,於次期再向客戶收取。
以上就是花旗銀行罪證的事實,無從狡辯!所有承辦花旗銀行案件或衍生案件之檢察官們也都瀆職罪確定!
本人的花旗銀行案,國泰世華案,土地合資購買案等,證據都已確鑿,檢察官們都能明目張膽亂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同理可證,受司法迫害的人應該不在少數。如果你痛恨這不公不義的司法,如果你曾受到司法的迫害,如果你厭惡銀行違法營利作為,請一起響應此次暫停繳款的大行動,就能逼迫馬政府落實司法改革。
此致:總 統 府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法 務 部 部 長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Ps. 本陳情書皆以電子郵件傳給上述機關。
Rich
黃 101,09,13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或搜尋:Richtch99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 台灣的司法?私法?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