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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私法? ~ 花旗銀行篇
受文者:法務部 與 最高檢察署
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 性別:男 年齡:51 職業: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
花旗銀行違法營利事實及罪證,早在98年4月28日本人第一次至北檢聲告花旗銀行已確鑿,即可依法起訴相關負責人等。
然,所有承辦此案件之北檢檢察官們及負有督導權之前檢察長林玲玉,乃至高檢檢察官們及負有督導權之檢察長顏大和,全都不依法起訴花旗銀行,執意以高官之身份官官相護,並包庇枉法瀆職之官員,袒護違法銀行,欺壓全民百姓,台灣有司法嗎?
花旗銀行及其所有負責人確定觸犯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犯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侵占罪;犯刑法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犯刑法第32章第344條重利罪。並犯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1. 「活用雙享金」之信用貸款確認信函就是證據,載明以期為單位申貸第一期先扣3 % (6870元),而後每期僅需再繳本金4771元與手續費1878元即可。花旗銀行卻從97年2月4日開始,將本人每期已繳的本金4771元,以「新增消費」名義於每下一期向本人收取38天至72天不等之違法高額(16.99%及20%)循環利息。當期手續費1878元亦被計入循環,每期向本人收取21天之違法高額(16.99%及20%)循環利息。
2.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證據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年1月、2月、4月、5月、6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3. 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閏年是有366天,當然就得以366天為基礎按天數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任何人都不能狡辯。
4.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證據:本人MASTER帳單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5.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證據:本人MASTER帳單97年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本人銀行帳簿。
6. 延遲寄發帳單,證據2009年6月及7月信封。銀行對客戶都是以「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以上所有違法超收的金額,花旗銀行又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是世界上最惡劣的知名銀行,太可惡!
花旗銀行的作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7年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早已受其害而不知,因為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都是用標準作業流程作業,且利息之計算都是以電腦化作業。
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卻從來沒有一個「官」肯奉公守法,依法起訴被告等人,還給本人與社會大眾一個公道。可恥!可惡!更可恨!
花旗銀行案瀆職司法「官」員及其承辦案件如下:(北檢與高檢)
1. 周慶華:98年度他字第4624號;98偵字29063號,雨股。(100,09,07調升為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2. 陳淑雲:98年他字第9818號,列股。(100,09,07調升為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3. 郭麗娟:99年他字第153號,律股。(100,09,07調派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4. 林忠志:99年他字第2328號,稱股。
5. 周士榆:99年他字第1235號,敬股。(990810調升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6. 慶啟人:99調78字第54264號,御股。
7. 黃于真:99年他字第3391號;99偵字16365號,荒股。
8. 侯靜雯:99偵續字875號,光股。
9. 江文君:100度他字第8700號,珠股。
10. 高檢董怡臻: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100年度上聲議字第464號,地股。
(990810調升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1. 枉法失職主管:前北檢檢察長林玲玉。(990716已晉陞高分院檢察長)
12. 枉法失職主管:高檢檢察長顏大和。
13. 北院吳勇毅:98年聲全27號,民股;因其不查證,而被周慶華所陷害,本人暫且寬恕。
本人再於100年9月6日以「新事證」再告花旗銀行,100年11月21日北檢再行分案100他10758號少股,檢察官林臻瑩。本人多次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度,並請少股書記官轉達林臻瑩檢察官儘速依法偵辦。然,林臻瑩有意拖案至今仍不改列「偵」字正式案件,身為法務部長與最高檢察署的最高長官的您,看到此申訴狀後將會如何處置?
此致: 法 務 部 部 長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申訴人:黃 X X
中 華 民 國 101年 02 月 04日
此申訴狀傳送給: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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