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6
陳訴人:黃XX 身份證編號:XXXXXXXX 性別:男 年齡:XX 職業: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 XXXXXXX
針對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案件。
被陳訴人:高等法院檢察署,霜股郭啟東檢察官。
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郭文東。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
證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發文日期99年10月18日,發文字號檢紀霜字第0990000982號。
其他證據:99年7月27日司法陳訴書編號3~1與4~1及其相關案件之佐證證據。
99年8月24日司法陳訴書編號4~2及其相關案件之佐證證據。
貴 院調查陳訴人親自遞交之司法陳訴書編號3~1、4~1、4~2,業經高等法院檢察署詳查陳訴人指陳承辦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案件之承辦檢察官與法官們瀆職情事,從99年7月27日至今也已近三個月,高檢署檢紀霜字第0990000982號的答覆仍舊是胡說八道,霜股檢察官郭啟東及檢察長顏大和蓄意袒護檢察官與法官們瀆職情事。已觸犯刑法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檢紀霜字第0990000982號說明二、(一) ,高檢還是以搞不清楚的狀況來答覆,調查案件就不能夠搞清楚後再回答嗎!?99年4月20日司法陳訴書編號3的控訴一第五項已表明:「至於違約金過高部份,的確不屬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陳訴人又在99年7月27日司法陳訴書編號3~1,陳訴人於第二頁第二行至第五行清楚寫道:「於法,陳訴人認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99年度上聲議字第1637號,駁回國泰世華汪國華、匯豐銀行的「聲請再議」。所述與鄧巧羚檢察官相似,駁回的確有理,違約金過高應以民事解決,而非屬刑事重利罪。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故,陳訴人從未針對99年度上聲議字第1637號有任何抗告或提告承案官員。」,高檢根本就不需要再對此問題做任何解釋及回答,對於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是應以民事解決。
檢紀霜字第0990000982號說明二、(二),高檢霜股檢察官郭啟東還是搞不清楚狀況答覆,並且胡說八道,難道這就是郭啟東的辦案能力!?陳訴人於99年4月20日司法陳訴書編號3所提供給貴 院的證據,其中國泰世華民事陳報狀(繕本):10頁;以及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1頁。貴 院亦曾將陳訴人的司法陳訴書編號3及相關證據經由法務部轉交高檢,倘若郭啟東有詳閱便可輕易瞭解實際情況,此有99年5月19日法務部行文高檢,法檢決字第0999020686號為證。
國泰世華銀行答應扣除的2,442元違約金是本該扣除的,不用從陳訴人所繳付中扣除,郭啟東你懂了沒!?又從證據98年2月帳單以及國泰世華傳真給陳訴人的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就可輕易且清楚瞭解,並非如郭啟東在檢紀霜字第0990000982號說明二、(二)第三頁第四行及其後內文的胡扯:「陳訴人於98年1月9日繳交8千元,應先扣除費用,亦即陳訴人陳稱之違約金2,442元,再扣除循環利息942元二者扣除後利剩4,616元抵充原本」,98年1月9日國泰世華並未從陳訴人繳交8千元中先扣除2,442元違約金,而是在99年1月20日才扣除,此有98年2月帳單以及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等證據為鐵證,況且這些鐵證又都是國泰世華所提供,想賴也賴不掉,這就是國泰世華實際帳款及利息計算的證據,並非如郭啟東胡扯所說:「陳訴人之計算方式與上開規定不符」,既有鐵證還膽敢胡扯亂說,明顯蓄意袒護為枉法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以及國泰世華躲避刑責。
在同頁第十行至第十四行郭啟東又亂扯一通:「陳訴人於98年1月9日繳付8千元,帳單金額為101,064元,該8千元先扣除利息942元,違約金2,442元,剩4,616元抵充本金,則未清償之本金計93,064元自應列入循環利息計算,並無超收利息之情事。」其後文又以:「士林地院承辦法官亦僅就本金部分計算利息(陳訴人繳付8千元,扣除利息違約金抵充本金後,尚積欠本金93,064元,其後僅以陳訴人積欠本金85,217元請求計算利息,其間情形如何非本署可知)陳訴人以法官將違約金14元列入本金計算,涉有違法,事實上,係陳訴人自行計算錯誤所致,已如上所述,故法官之判決自無違法可言。」。以上又是郭啟東胡說八道的論述,事實並非陳訴人自行計算錯誤所致,陳訴人已於前段敘明;且後段內文中違約金應該是2,442元,並不是」將違約金14元列入本金計算」,請注意不要誤打,這可是高檢署回法務部的函耶!況且對外是寄此副本給陳訴人。
且讓陳訴人指導這些有意或無意不懂詳查事實真相的檢察官及法官們,包括郭啟東與所屬上級單位及主管,正確的2月本金餘額及利息的算法:如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1月6日至1月8日利息計算區間上期1月帳單金額101,064元已包括利息942元及違約金2,442元是該先扣除,在證據「控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狀紙內文一、違約金的實例說明已清楚詳述,違約金2,442元必須依雙方約定先扣除,而以餘額本金97,680元計息,到此為止計算結果是正確的;1月9日至1月14日利息計算區間,應以97,680元加上利息942元後再扣除陳訴人98年1月9日繳付的8千元,當以餘額本金90,622元計息;1月15日至2月2日利息計算區間,應以90,622元扣除陳訴人於98年1月15日繳付的5,405元,再以剩餘的本金85,217元計息。
98年2月本金餘額及利息的計算式如下。
1月6日至1月8日利息:(101,064-942-2,442) x 3 x19.7% /365=158.161315
1月9日至1月14日利息:(97,680+942-8,000) x 6 x19.7% /365=293.466312
1月15日至2月2日利息:85,217 x 19 x19.7% /365=873.882824
158.161315 + 293.466312 + 873.882824 = 1,325.510451 (98年2月帳單利息當以1,326元計收)
在98年2月帳單以及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都以1,340元向陳訴人收取利息,將1,340元扣除上述正確利息1,326元不就更具體證明國泰世華銀行的確向陳訴人多收取14元的利息。倘若以國泰世華銀行給陳訴人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方式計算,將違約金加計利息從98 / 1/ 9至98/ 1/ 19共計11天,2442 x 19.7% / 366 x 11 = 14.45,以14元計),也是違法多收取陳訴人14元,不該退回給陳訴人嗎!99偵字1247號不起訴書,第2頁倒數第3 ~ 4行亦清楚載明「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甚至連國泰世華帳管部門徐雅慧於98年8月27日第一次出庭前,當著調解委員面前,也承認的確有再加收違約金2,442元的利息。爾後國泰世華銀行又因為蓄意掩蓋違約金加計利息,做出偽文及偽證的行為,不該受罰嗎!
還有一項很嚴重的問題,有關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還有延遲寄發帳單問題涉侵佔、詐欺罪,而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都未曾確實偵查審理,這又是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瀆職罪確定的鐵證,證據如相關承辦案件之北檢及士檢檢察官書函與士院判決書。請查閱司法陳訴書編號3,控訴一:四、審理國泰世華銀行及匯豐銀行延遲寄發帳單部份;司法陳訴書編號3~1、司法陳訴書編號4及司法陳訴書編號4~2都有提及,但都是有意或無意避而不談,不做偵辦。試問,司法人員有權可以選擇要辦哪些案情,或不辦哪些案情嗎!?
在此之前被陳訴人霜股檢察官郭啟東已一再枉法失職,執意袒護枉法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以及國泰世華銀行,陳訴人並回覆反駁其錯誤,證據有:
1.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發文日期:99年8月23日,發文字號:檢紀霜字第0990000827號。
陳訴人於99年8月31日,以「回覆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文東的公開信」回覆,並寫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 (民意信箱) 、法務部 部長信箱、高檢署 首長信箱、最高檢 首長信箱。也同時在部落格PO文,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article?mid=167&prev=174&next=157。
2.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正本,發文日期99年9月8日,發文字號檢紀霜字第0990000874號回覆陳訴人,並無副本給其他上級單位。
陳訴人於99年8月31日,以「再回覆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文東的公開信」回覆,並寫給所有新聞媒體、司法院、顏大和檢察長、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部長、王建煊院長、馬英九總統。也同時在部落格PO文,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article?mid=192&prev=194&next=187。
霜股檢察官郭啟東在檢紀霜字第0990000982號說明二、(三)的論述又涉及到妨害名譽罪,陳訴人不是因欠債不還再向法院控告國泰世華銀行。
請搞清楚,欠銀行錢並沒有罪也不可恥,若有罪,銀行不就都要關閉了!若有罪,全台灣有多少向銀行借錢貸款,不就通通都犯罪了!請再搞清楚,陳訴人可是有通過前置性協商,是有心想面對債務去解決,要知道前置性協商條件可不是那麼容易通過的;協商就要做債務的整合並協調分期還款的期數與金額,當然要確認債務的金額,而國泰世華銀行就因為不退還已違法多收取的違約金再加利息14元,又強硬要循法律途徑解決,那陳訴人只好奉陪了!
不要以為財大氣粗就想壓制欺負人,不要以為自視司法人員就可枉法亂紀,一切就與你們講「法」,講「理」,看是誰對誰錯!陳訴人歡迎所有承辦案件的司法官員,以及銀行業者主管與律師團,敬請安排電視公開辯論!
以上被陳訴人郭啟東共計連續三次蓄意袒護為枉法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以及國泰世華躲避刑責,其主管郭文東,還有該署檢察長顏大和亦蓋章認可其違法情形,都已觸犯刑法第 125 條瀆職罪,再怎麼告都沒用,還是自己單位在辦案,現代封建如此官官相護,惟有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高檢官員。
司法人員,官官相護,搬弄文字遊戲,玩弄司法如此,公然挑戰「法律」,違法犯紀!可惡!可悲!
此致: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以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E-MAIL to:
所有新聞媒體、司法院、顏大和檢察長、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部長、馬英九總統。
Rich 黃
2010,10,26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0,11,08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22,237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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