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胡亂判決
事件:
國立成功大學自88年8月1日起「不續聘」狄甘瑞,狄甘瑞依教師法規定申訴「有理由」,成功大學應自88年8月1日起恢復聘任狄甘瑞,惟成功大學一再拒絕恢復聘任,狄甘瑞於上述期間,因成功大學不依法向教育部申請工作許可,以致無法獲得居留簽證,只有自行每二月出入國一次,獲得停留簽證,共計十次,以便持續督促成大發給依法應得之聘書,辦理簽證之旅費損失約為二十一萬元,成大於92年5月6日恢復聘任後,向成大提起簽證損失之國家賠償訴訟,92年7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判決(92年度南國簡字地2號)勝訴,成功大學提起上訴,96 年4月1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93年度上國簡上字第1號)狄甘瑞敗訴,成功大學無需賠償簽證損失。
違法濫權事實(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翁金緞、張家瑛、陳淑卿三位法官審理93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 案,判決理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法院判斷事實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理之論理法則,亦不得違背日常生活經驗所得而為一般人知悉之普通法則,或各種專門職業、科學上或技術上之特殊法則。」之規定。
認定違法濫權之理由
(1)翁金緞、張家瑛、陳淑卿三位法官判決,其心證理由為:「被上訴人(狄甘瑞)並不因上訴人(成功大學)之聘僱行為,即當然取得在台居留資格,亦不因被上訴人之不續聘行為,即當然發生喪失居留權,被上訴人居留資格存否,乃我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依據上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為之公權力行使結果,並非因上訴人續聘行為與否所生,被上訴人主張其喪失居留權乃因上訴人之不續聘行為所致,容有誤會,不可採信。」「被上訴人自行決定再至我國,因此所支出之費用,與上訴人之不續聘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2)依翁金緞等三位法官於判決書中所列舉之判斷準則(判決書第16頁)「有此行為,依客觀觀察,通常即會發生此損害者,視為有因果關係;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或雖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即為無因果關係。」加以檢驗,即可得翁金緞等三位法官之判決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根本為錯誤之判決。依論理學(或邏輯學、理則學)之分類,第一項所指為:若前件係後件之必要充分(足)條件,即有因果關係;第二項所指為:若前件係後件之必要條件,則無因果關係。
(3)依目前實施之行政程序,若成大對狄甘瑞無「不續聘」決定,即應依法「續聘」,行政程序上雖有經由教育部及外交部,始獲核發「居留簽證」的規定,但教育部是依成大之「續聘」函發給狄甘瑞「工作許可」,憑該「工作許可」狄甘瑞持往外交部即可獲居留簽證,因此若成大「續聘」,狄甘瑞必可獲得工作居留簽證,從無例外;另一方面,成大對狄甘瑞若有「不續聘」決定,則不發函給教育部,無教育部之「工作許可」,狄甘瑞必無法獲得工作居留簽證,若該「不續聘」決定違法,即為侵害請求權人之「工作居留權」;顯見「無不續聘」決定(即「續聘」)為狄甘瑞獲得「工作居留權」之充分必要條件,亦即二者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即成大之違法「不續聘」決定,造成狄甘瑞「居留權受侵害」, 且「不續聘」決定為狄甘瑞「居留權受侵害」之惟一原因。翁金緞等三位法官之判斷,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因此判決亦為錯誤枉法之判決。
違法濫權事實(二)
翁金緞等三位法官為從事司法審判之專門人員,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之內容解讀錯誤,進而得到不可能存在之判決理由,作出嚴重損害狄甘瑞權益之判決。
認定違法濫權之理由
(1)翁金緞、張家瑛、陳淑卿三位法官判決,不僅心證認定「不續聘」與「工作居留權」「無相當因果關係」,甚至認定「教師申訴程序係採書面審理制,此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規定可明」,因此「無須被上訴人(狄甘瑞)本人親自在我國應訴之必要」。
(2)然詳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之條文為:「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係規定申訴之提起應以書面為之,並非規定「申訴程序採書面審理制」,該「評議準則」,亦無「申訴程序採書面審理制」之任何條文。翁金緞等三位法官將「評議準則」第11條之內容錯誤解讀,進而得到不可能存在之判決理由,侵害人民權益,實屬草率失職,且損害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機關形象。
違法濫權事實(三) 翁金緞等三位法官為從事司法審判之專門人員,主持審理案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協議者,應受其拘束。」及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9-2條:「…嗣後應以此爭點為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之基礎,既不得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以其他爭點代之;法院於為訴訟指揮及進行言詞辯論時,亦不得逾其範圍。」之規定。
認定違法濫權之理由:
(1)翁金緞等三位法官之判決書,書寫之兩造爭執事項(判決書第7頁)為:「(一)……(六)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無理由?是否應扣除或抵銷被上訴人另向東方技術學院領受之教師薪資?」但判決書中爭點(六)之「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無理由?」為翁金緞等三位法官違法自行添加並擴張之爭執事項。
(2)本案於95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時,協商兩造之爭點為:「(一)…… (六)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數額若干?是否應扣除或抵銷被上訴人另向東方技術學院領受之教師薪資?」另本案於9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進行中,審判長詢問:「兩造對於95年12 月12日準備程序中整理之爭執事項,有無其他應予增列之事項?」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無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協議者,應受其拘束。」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9-2條:「…嗣後應以此爭點為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之基礎,既不得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以其他爭點代之;法院於為訴訟指揮及進行言詞辯論時,亦不得逾其範圍。」判決書中爭點(六)「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無理由?」為翁金緞等三位法官違法自行添加並擴張爭執點。翁金緞等三位法官為從事司法審判之專門人員,罔顧法律規定作出之判決,損害國家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機關形象。
結語
翁金緞、張家瑛、陳淑卿為從事司法審判之專門人員,對於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二事件,竟罔顧論理及經驗法則,認定無相當因果關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法院判斷事實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理之論理法則,亦不得違背日常生活經驗所得而為一般人知悉之普通法則」之規定。該違法判決侵害人民權益,嚴重損害國家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機關形象。
翁金緞、張家瑛、陳淑卿為從事司法審判之專門人員,對於「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條文,錯誤解讀為「申訴程序採書面審理制」,作出判決,若非草率即為故意,渠等之判決侵害人民權益,嚴重損害國家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機關形象。
翁金緞、張家瑛、陳淑卿為從事司法審判之專門人員,罔顧法律規定,違法自行添加並擴張爭執點,作出違法之判決,損害國家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機關形象。
近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之醜聞頻頻曝光,不是關說、收賄、嫖妓,就是與有力人士或訴訟當事人不當宴飲,觥籌交錯之餘多少罪惡、暗盤就此產生,而人民竟無力回天,司法機關自身且有徇私護短、大事化小之例證,使司法形象落至空前谷底。由狄甘瑞之過往慘痛經歷,實足懷疑地方法院亦可能藏有類似敗類、醜聞,深信狄甘瑞所受莫名其妙之判決,必有不可告人之黑暗存在,謹呼籲社會大眾正義之士能深入探查,務必追究翁金緞、張家瑛、陳淑卿等之違法判決,方能還司法清白,還狄甘瑞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