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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3 10:57:00| 人氣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可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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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吳淑珍女士若不能自理生活,監獄可拒收!若證明,執行有喪生之慮?可躲牢獄之災!今交檢方斟酌!法務部也只是執行單位,云云…

以如此地位從事犯罪之行為而不加懲處,則他犯罪者皆可效尤?後事堪憂!身有殘障而行犯罪,不能以身障博得同情!以國母之尊,役使人民(包括公務人員)為非法之事物,戕害國家體制、規範;以特殊名目收括金銀財務,以為事之代價要求不欲之捐,利用身分地位、影響力以收納金錢;役使子女、媳婦為不法事務、處理收納之金錢…

這些犯行不是一般百姓有能力做到的事,影響層面不可謂不廣,其在自由之下從事這些行為,起碼要懲罰其「自由」的胡作非為!

另外,因金改,非法之行為、關係而發生之結果…於今已成事實之金融現況…

一.是否恢復舊觀?

二.容許現實合法?

三.檢討使合理化或適度之修補.

此巧取豪奪下之結果,實不符合正義原則!然而…唉!

台長: love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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