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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10:21:37| 人氣2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再言性侵幼童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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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幼童從事不由自主之性侵行為是病態行為
見今日報導:最高法院決議,以未滿七歲之性侵視為加重性交罪論處!然就刑法之規定:第兩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一項第二款,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兩百二十七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合意性交?即獲得對方之同意、允許的意思,然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七歲為法律界定,行為能力之有無之分界,未滿七歲為無行為能力者,滿七歲以上至未滿十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完全責負刑事之責任年齡為滿十八歲〉,七歲到十一歲尚為兒童階段,以3-5為幼童,6-8為中童,9-11為大童計之;12-14為少年、國中階段,15-17為青少年、高中階段,我刑法之成年以十八歲滿計之,民法則以二十歲滿為成年,負完全之行為能力,此為民事部份,刑事則以十八歲滿齡為準;是以尚為兒童之分辨力如何?少年之理解力又有多少?吾之政府態度如何?為保護幼苗理應不准有傷害之事情!兒童、少年幼時之傷害影響頗為深遠,站在國家治理之高度,理應有護佑除惡之心,什麼樣的惡行我不能容忍!不能讓其一再的發生在子民身上!幼兒之傷、家屬之痛、社會國家之損失,難道讓其藏在心理自腐?

台長: love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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