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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5 15:42:36| 人氣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論性侵女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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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色,雖為性之所使,唯需有所區別、節制! 
性,人之本能,成熟之個體自有其需求;以動物觀之,有其時節、選擇,好像沒有強姦之情節?人卻有之!是以強加之手段為所欲為!唯對尚未成熟之個體施以強加之手段,是個體病態之行為!針對此應有確實之法度為之,教育在始、法制在後、親情在期間,人之生長,家庭之重要性不言可喻!簡單有效之做法:凡強姦幼童者,殺之!以昭炯戒!犯者說明教育之失敗,兩性關係沒做好,人性之欲勝過憐憫,則以示法杜绝其惡念奇行!或由被害人之家屬拿細藤條抽犯者之生殖器,以切身之痛杜絕其惡行?民法規定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以此為界,凡對未滿十五歲之女性施為強迫之性行為,均以最嚴格之法度為之!以3-5歲為幼童、6-8歲為中童、9-11歲為大童、12-14為少年、15-17為青少年來看,確實保護兒童及少年應為國家責無旁貸之事。

台長: love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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