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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性侵女童案

食、色,雖為性之所使,唯需有所區別、節制! 性,人之本能,成熟之個體自有其需求;以動物觀之,有其時節、選擇,好像沒有強姦之情節?人卻有之!是以強加之手段為所欲為!唯對尚未成熟之個體施以強加之手段,是個體病態之行為!針對此應有確實之法度為之,教育在始、法制在後、親情在期間,人之...

新聞台: Mr.Chen's blog | 台長:love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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