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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01:21|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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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076月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012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並於111114日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111年度而非110年度。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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