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23-12-19 09:46:40|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開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2415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23月至4)應於1125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甲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