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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09:22:20| 人氣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店家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避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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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避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結帳時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店家表示還要額外加收5%營業稅,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定價為銷售價格。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依買受人身分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種類及金額填寫方式也不同,以定價新臺幣(下同)10,500元為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記載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及定價之金額總計10,500元;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一般民眾),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記載定價之金額總計10,500元。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另如涉及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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