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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09:10:40| 人氣1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應正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非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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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如何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非營業人相關欄位如何填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其「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而「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含稅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含稅單價乘以數量之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甄幸福小姐於1122月到甲公司購買新衣112,000元,回家試穿後覺得尺寸不合,但因忙碌遲至1124月始辦理退貨;甲公司開立該筆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於112315日申報,因此,應取得買受人甄小姐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作為下一期申報憑證。因買受人甄小姐非營業人,證明聯上「單價」欄位應填寫12,000元,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寫11,429元【12,000元-(12,000元÷1.05×0.05=營業稅571元)=11,429元】,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非營業人退貨,發生於當期營業稅尚未屆申報期時,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應取得買受人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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